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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刘锐,曹顺明,李祝用 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刘锐,曹顺明,李祝用 著  

页数:

324  

字数:

455000  

前言

  中国人,乃至世界上大多数人不会忘记2008年5月12日。历史上的这一天,发生在中国四川汶川的8.0级大地震夺去了8万多鲜活的生命,并使近40万人受伤。举国上下为之悲痛、倾力相助。世人顿感人间真情之所在、生命之可贵。于是,便有了“让活着的人好好活下去”的祈盼!是的,我们应当“让活着的人好好活下去”。这不仅是希望地震中的幸存者“好好活下去”,而且希望我们所有活着的人都能够免受“天灾人祸”折磨,“好好活下去”。  由于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制度研究,职业的敏感性自然让我将交通事故与此次地震联系到了一起。因为我国每年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死亡约10万,伤残约40万)基本与汶川大地震的伤亡人数相当。然而,与人们对于地震受害人所表现出来的热情相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在我国可以说是被长期遗忘的角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施三年后又被修正的背景下仍然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是个被忽视的问题似乎没有道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制度建设总体讲是不成功的,主要的问题是受害人保障的微不足道;机动车车主的不堪重负;立法司法的极度混乱;智力资源司法资源等的严重浪费……中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依然是一个未解的问题。  2006年,由刘锐、李祝用、曹顺明、尚晨光、黄福宁、王毓莹、刘雪梅等人组成的课题组(后又有李东侠、赵钰加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不到两年,《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的背景下以《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为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并获批准。在获准立项之后,我们课题组不敢有丝毫的懈怠。针对《强制保险条例》在课题立项后出台的现实,课题组多次召开研讨会,讨论修改完善研究思路、研究重点、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合理分工实践调研、资料搜集整理等工作。课题组认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研究无法脱离应用社会科学惯用的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和从实际出发的研究进路。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准确获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和实践经验,以及如何真正把握中国国情。事实上,无论是国外经验的获得,还是中国国情的把握,对于中国的研究者都不是一件容易完成的事情。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围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理论、司法实践、社会、道德、保险等问题,借鉴英、法、德、美、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交强险”的操作实践,结合我国社会、救济发展和变化的实际,在广阔的背景下展开了研究和讨论。

作者简介

  刘锐,男,生于1972年,甘肃定西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在《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中央财经大学学报》、《法制日报》等报纸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李祝用,男,生于1972年,安徽颍上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律师,民商法博士生。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在《保险研究》、《金融时报》、《法学杂志》等报纸杂志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1部。  曹顺明,男,生于1974年,浙江开化人,法学博士,副研究员,现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1部。  写作分工:  绪论(刘锐)  第一章(刘锐)  第二章(曹顺明、刘锐)  第三章(刘锐)  第四章(刘锐)  第五章(曹顺明)  第六章(曹顺明、刘锐)  第七章(刘锐、曹顺明)  第八章(李祝用、曹顺明)  第九章(李祝用、刘锐)  第十章(刘锐、李祝用、曹顺明)

书籍目录

绪论 一、机动车的普及与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二、境外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制度应对 三、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及其制度应对第一章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第一节 英国 一、制度背景 二、立法沿革 第二节 德国 一、制度背景 二、立法沿革 第三节 法国 一、制度背景 二、立法沿革 第四节 欧盟 一、绿卡计划 二、欧盟指令 第五节 美国 一、制度背景 二、立法沿革 第六节 一加拿大魁北克 一、制度背景 二、主要特点 第七节 日本 一、制度背景 二、立法沿革及主要内容 第八节 我国台湾地区 一、制度背景 二、立法沿革 第九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 一、新西兰的意外事故全面无过失补偿制度……第二章 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及受害人保障的路径选择第三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演变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定位第五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性质及运营第六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具体制度:缔约制度第七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具体制度:赔偿制度第八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具体制度:监管制度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第十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修正建议主要参考文献附录

章节摘录

  3.严格化的趋势——越来越严格  机动车侵权责任的严格化自20世纪初期开始的百年时间里,呈现出了越来越严格的基本发展态势。也就是说,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发达国家机动车侵权责任的严格化仅仅是这一过程的序幕,在此之后的七八十年时间里,这种严格化的过程并未停止,而是处于不断升级换代的状态中。如德国1909年《汽车交通法》虽然规定了严格责任,但免责事由十分宽泛。1952年,德国将《汽车交通法》改名为《道路交通法》,仍沿用严格责任,但将赔偿的范围扩展到物损和营利性营运的乘客。而德国2002年《第二次损害赔偿法修订法》对《道路交通法》又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将免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儿童的年龄提高到了10周岁,另一方面《道路交通法》第7条中不可避免事件的抗辩事由,被修正为不可抗力的抗辩。法国虽然在1930年即通过判例在交通事故领域实行严格责任,但这种严格化道路并非始终如一,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对“无生物原则”及不可抗力、被害人与有过错等抗辩事由的解释在不同时期出现了宽严不一的现象,但总体来讲比较宽泛,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然而,法国《1985年7月5日法律》对机动车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责任,受害人不受驾驶人或保管人以不可抗力及第三者行为抗辩的对抗。非驾驶人受害人原则上只有其本身的过错符合“不可原谅的共同过错”和“事故排他性原因力”特征时才会导致不利结果,而且在事故车辆保有者或驾驶人有过错时,受害人的即使是不可原谅的共同过错也不再加以考虑,因为受害人不可原谅的过错不构成事故排他性原因力。对于不满16周岁、超过70周岁或至少已丧失80%谋生能力的“特别弱势”的非驾驶人受害人,除了自杀等轻率招致的损害以外,即使他们有成为“事故排他性原因力”的“不可原谅”的过错,也能向驾驶者和保有者主张权利。  4.严格化的基础——保险的可得性  机动车侵权责任的严格化过程是与保险的强制化密不可分的。一方面,责任的严格化刺激了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保险的发达,尤其是责任保险的强制化为责任的严格化奠定了基础。事实上,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不仅是机动车责任严格化的第一个高潮,同时也是保险强制化的第一个高潮。与责任越来越严格一致的是,强制保险保障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只保车外第三人到将乘客纳入;从仅保障人身损害到财产损害也被部分国家纳入;从基本保障到部分国家的充分保障,基本上为责任的严格化铺平了道路。因此,对各国机动车侵权责任的研究不应仅局限于侵权责任,而应当充分考虑到保险可得性因素。机动车严格责任的风险最终是通过成熟的保险市场予以化解的,而非让机动车保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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