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与物权的契合
2010-4
曲宗洪、 梁慧星 法律出版社 (2010-04出版)
曲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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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8年起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开始考虑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问题。时值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内地遭遇学术著作出版难,尤其未成名的年轻学者的学术著作出版更难。遂仿照王泽鉴先生担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时编辑出版《台大法学丛书》的办法,编辑出版《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预计用二十年时间,出版100部民商法专题研究著作。其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债权与物权的契合:比较法视野中的所有权保留》从比较的角度出发,在借鉴发达国家制度和学说的基础上,对保留条款的起源、种类、适用范围、理论基础、成立和公示、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及保留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等进行了广泛探讨,尤其是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价值、公示和实现方法,保留买方的地位,保留卖方的超级优先权以及保留条款在破产程序的地位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了一些富有价值和说服力的结论。这些结论能够为完善我国当前有关所有权保留的制度和理论提供有益的借鉴。 发端于古罗马“容假占有”制度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沉寂一千多年之后重新在当今发达消费社会焕发了光彩。作为一种旨在克服传统担保制度缺陷而兴盛的非典型担保制度,保留条款形式简单、成本低廉、容易获得并且切合实际,债务人无须自力提供担保却能扩大经济参与,保留物的经济价值与受担保债权数额之间始终保持一定的适正性。尤为甚者,保留条款无须公示却能够使贸易债权人享有“超级优先权”,从而使之成为在破产程序中对抗第三人的坚固堡垒。
曲宗洪,男,汉族,1973年出生,山东省东阿县人。1996年获得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2002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执教于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参加编写《民法学》、《市场经济法》、《中国循环经济法论》、《合同法学》等著作。
导论/1一、所有权保留的起源/1二、所有权保留在现代社会的地位/10三、本书的结构/28第一章 所有权保留概述/33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的概念/33一、所有权担保的意义和特点/33二、所有权保留的界定/37三、其他保留型担保与所有权保留的关系/39四、让与型担保是否属于所有权保留/51五、不真正的所有权保留/59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理论基础/60一、债权法上的正当化理由/60二、物权法上的正当化理由/72三、对所有权用于担保目的的态度/84第三节 所有权保留的类型/88一、概述/88二、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条款/89三、延长的所有权保留条款/95四、聚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104五、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条款/112六、复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118第四节 所有权保留的范围/121一、交易类型/121二、有关保留物范围的立法例/124三、关于保留物的具体分析/127第二章 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和价值/151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的性质/151一、对所有权保留性质的看法/151二、担保利益与保留型担保之间的区别/175三、所有权保留的重新定性问题/197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的价值/207一、买价债权的保障措施/207二、所有权保留的优越性概述/209三、所有权保留的核心价值/220第三章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成立和公示/230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成立/230一、成立的意义/230二、设立时间/235三、对保留条款的形式要求/242四、所有权保留条款作为格式条款/248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的公示问题/256一、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的立法与实践/256二、所有权保留应否公示/266第四章 保留买卖双方的地位/283第一节 出卖人的取回权/283一、出卖人地位综述/283二、取回权的意义/285三、取回权的性质/2盯四、行使取回权的条件/293五、取回的范围/307六、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取回权/309七、取回权的行使是否以解约为前提/339八、取回权和违约责任的关系/345九、出卖人的强制执行权/348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的实现方式/350一、担保的实现方式概述/350二、各国的立场/352三、实现方式的确定/356四、回赎权/365第三节 买受人的地位/368一、关于买受人地位的各种看法/368二、对买受人地位的综合分析/382三、对买受人地位的具体分析/387第五章 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391第一节 买受人与担保权人的冲突/31一、概述/391二、出卖人先设立抵押后保留所有权/392三、出卖人先保留所有权后设立抵押/397四、出卖人先留置后保留所有权/400五、出卖人先让与担保后保留所有权/401第二节 出卖人与担保权人的冲突/401一、概述/401二、我国关于保留卖方与其他担保债权人之间的优先权之争/404三、买价债权的超级优先权地位/407四、买受人设立让与担保/421五、买受人的债权人留置标的物/425第三节 买卖双方与第三买受人的关系/429一、从买受人手中购买标的物的第三人/429二、从出卖人手中购买标的物的第三人/441第四节 第三人对保留物的侵害/449一、第三人侵占保留物/449二、第三人损害保留物/452第五节 所有权保留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462一、保留买卖合同的定性/462二、保留买方破产清算的场合/478三、保留卖方破产清算的场合/495四、保留条款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497主要结论/508参考文献/531后记/555
(3)罗马尔帕条款的流变 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在罗马尔帕案中被承认,如果所有权保留条款形成附条件买卖的一部分,没有被转卖的铝箔属于原告出卖人(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后来的案件证实了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但伴随着一个严重的暂时停顿。暂时停顿发生在邦德·沃斯一案中,该案涉及被制造成地毯的丙烯酸纤维。其中一个合同条款企图保留货物“衡平的与受益的所有权”,法院认为,货物的法律的与衡平法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衡平法利益通过担保的方式被授回给出卖人。在这个轰动一时的判决中,斯雷德法官(Slade J.)认为,由出卖人加入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构成未登记的担保利益[即在货物上为卖方设立非占有性负担(charge)],在被告手中的四类财产即原纤、原纤的买卖收入、地毯、地毯的买卖收入之上。现在,经典判决是上诉法院在克拉夫磨粉有限公司一案中的判决。上诉法院拒绝了由奥多诺霍法官(0Dnoghue J.)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观点,如果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目的是为支付买价提供担保,那么该条款应当被解释为创造了担保利益。简单的所有权保留的合法性无可置疑地确立了。然而,延长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却遭到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增订、改编而成的。1999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之后,获得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宝贵机会。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几经反复,才最终确定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虽然《合同法》关于所有权保留只有一条规定,但是其牵涉物权、债权两大领域的诸多制度,在研究过程中遭遇相当大的困难;而且,当时所能够借鉴的资料主要是来自我国台湾学者的一些著作,思路也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再加上才疏学浅,所以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并不满意,总觉得有一些缺憾。2002年,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答辩委员会委员赵中孚教授(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关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石少侠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张彩凤教授(兼评阅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及评阅人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崔建远教授(清华大学)指出了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论文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使我受益匪浅,也为我修改学位论文指明了方向。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为唯一考量。 ——粱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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