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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联法规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189  

内容概要

本书以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这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的突出列图书折实用性与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点:(1)权威专家导读: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埸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条主旨:主体核心法规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3)关联法规精选:关联法规是某一方面对文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 第六条【宣传教育】 第七条【科研推广】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登记制度】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明及受理】 第十条【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车牌号】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登记】 第十三条【安检】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标志和示警灯的使用】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保险】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登记】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证】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上路前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全、文明驾驶】 第二十三条【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累积计分制】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 第二十七条【铁路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交通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安全防范】 第三 十 条【修复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不得非法占道】 第三十二条【施工要求】 第三十三条【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人行横道及盲道】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右行】 第三十六条【分道通行】 第三十七条【专用车道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通行原则】 第三十九条【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 第四 十 条【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立法委任】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车速】 第四十三条【保持车距及禁止超车情形】 第四十四条【减速行驶】 第四十五条【超车限制】 第四十六条【铁路道口行驶规定】 第四十七条【避让行人】 第四十八条【载物规定】 第四十九条【核定载人量】 第五 十 条【载客限制】 第五十一条【安全带及头盔】 第五十二条【排除故障】 第五十三条【优先通行权之一】 第五十四条【优先通行权之二】 第五十五条【拖拉机通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限速】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停放】 第六 十 条【驾驭畜力车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人行道】 第六十二条【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 第六十三条【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第六十四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道口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带危险物品乘车】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禁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及高速限速】 第六十八条【高速公路上的故障处理】 第六十九条【禁止拦截高速公路行驶车辆】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事故逃逸】 第七十二条【事故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四条【事故赔偿争议】 第七十五条【抢救费用】 第七十六条【保险及其限额外的赔偿方式】 第七十七条【道路外通行的事故处理】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交警培训】 第七十九条【管理原则】 第八十条【警容】 第八十一条【工本费】 第八十二条【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 第八十三条 回避】 第八十四条【执法监督】 第八十五条【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不得下达罚款指标】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现场处罚】 第八十八条【处罚种类】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 第九 十 条【机动车驾驶人违规】 第九十一条【酒后驾车】 第九十二条【超载】 第九十三条【违规停车】 第九十四条【违反安检规定】 第九十五条【无牌、无证驾驶】 第九十六条【使用虚假或他人证照】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具】 第九十八条【未上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第九十四条【违反安检规定】 第九十五条【无牌、无证驾驶】 第九十六条【使用虚假或他人证照】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具】 第九十八条【未上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章节摘录

第十条[安全技术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车牌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安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标志和示警灯的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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