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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的历史逻辑

张春良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春良  

页数:

309  

Tag标签:

无  

前言

  六十周年,六十部作品。  2010年是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华诞。为总结办学经验,醇化学术氛围,凝聚西政情缘,学校定于2010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六十周年校庆活动。经过认真筹备和严格筛选,我们谨向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呈上自己的作业——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  这六十部作品,集中体现了西政学术的传承和创新。全套文库共分为四个系列和两个单品,简称为“4+2模式”:即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学子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和西南学术大讲堂(此次共收录13部)四个系列,共计58部作品;另有《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各1部。各个品牌项目在持续性出版中通过六十周年校庆活动得到整合和提升。其中,“学术文库”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哲学等多个领域;“博士文库”则集中展示我校近年来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准,此次入选的15部作品皆为各自学科和领域中具有问题性、前瞻性、深刻性和现实性的研究成果;“学子文库”的作者主要来自1980级西政校友,意在同时纪念他们入学三十周年;“学术大讲堂”则汇集了西南法学论坛、金开名家讲坛、名人论坛及我校教师的精彩讲座,将声音固化为文字,将瞬间凝结成历史。《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两书,是西政对于自己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史的一次认真整理和回顾。

内容概要

冲突法的历史逻辑是指冲突法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呈现出的宏观规律。自13、14世纪以降,冲突法的历史堪称风云激荡的历史,众多名流学说风起云涌,它们汇积而成的磅礴走势勾勒出冲突法的历史逻辑。 冲突法历史逻辑的内涵尤以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两难与协调为根本。萨维尼提出了迄今最为恢弘严谨的学说体系以践行冲突正义,该学说体系奠定了当代国际社会法律适用方式的基调。

作者简介

张春良
男,2000~2008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2003)和法学博士(2008)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前言导论:冲突法历史的逻辑化 一、冲突法历史有无逻辑 (一)逻辑何谓 (二)冲突法历史有无逻辑 二、冲突法历史何以成逻辑 (一)历史何以成逻辑 (二)冲突法历史何以成逻辑 三、冲突法历史成何逻辑 (一)历史成何逻辑 (二)冲突法历史成何逻辑 四、逻辑必然与精神自由之关系第一章 逻辑起点:正义之为冲突正义 一、冲突正义的结构剖析 (一)单质体系的正义结构 (二)多元体系的正义结构 二、冲突正义的哲理根据:主体间性 (一)主体间性的历史转折 (二)主体间性的理论言说 (三)主体问性的伦理指向 三、冲突正义的伦理根据:伦理相对性 (一)国际社会伦理碎片化之趋势 (二)国际社会伦理碎片化之起源 (三)国际社会伦理碎片化之理据第二章 逻辑动力:冲突正义之为正义 一、冲突正义的自我反思:冲突正义之为正义 (一)再说正义 (二)冲突正义的正义性 (三)冲突正义的非正义性 二、冲突正义的自我调整:冲突正义之为杠杆 (一)冲突正义的量化调整:冲突规范的优化 (二)冲突正义的质化调整:冲突规范的饱满 (三)冲突正义的极限调整:冲突规范的任择 三、冲突正义的自我否定:冲突正义之为动力 (一)自我否定的动力机理 (二)自我否定的自发阶段:冲突规范的革命 (三)自我否定的自觉阶段:将革命进行到底第三章 形式逻辑:冲突法的功能异化 一、范畴构造 (一)完整性 (二)层次性 (三)公式化 二、命题构造 (一)法则区别说的命题构造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命题构造 (三)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命题构造 三、形式推理 (一)推理的本质 (二)推理的阐释 (三)推理的例释第四章 逻辑递换:冲突法的危机与克服 一、形式逻辑的失诺:冲突正义的冲突 (一)形式逻辑的承诺 (二)形式逻辑的失诺 (三)形式逻辑的失诺根由 二、形式逻辑的局限:实体正义的冲突 (一)预设矛盾的推理前提 (二)协调冲突正义的前提 (三)实现讼地正义的前提 (四)形式逻辑局限之图解 三、形式逻辑的辩证克服:正义冲突的和解 (一)形式逻辑的辩证批判 (二)形式逻辑的形式克服 (三)形式逻辑的辩证克服第五章 辩证逻辑:冲突法的功能还原 一、辩证逻辑的规则模式 (一)儒教规则 (二)基督教规则 (三)康德律令 二、辩证逻辑的冲突法建构 (一)儒教规则的冲突法建构:法院地法 (二)基督教规则的冲突法建构:非法院地法 (三)康德律令的冲突法建构:萨维尼体系 三、辩证逻辑的冲突法实践 (一)司法管辖的双重考虑 (二)识别的双重考虑 (三)反致的双重考虑 (四)法律规避的双重考虑 (五)公共秩序的双重考虑 (六)准据法的双重考虑 四、辩证逻辑的实体法建构第六章 逻辑延伸:冲突法的功能转型 一、法律冲突图景 (一)普世伦理之本质 (二)法律冲突之还原 (三)法律冲突之类型 二、冲突法的使命 (一)冲突法的作为:主观性法律冲突的统一 (二)冲突法的不为:客观性法律冲突的维持 三、冲突法的转向 (一)技术论转向:冲突法的自觉毁灭 ()本体论转向:冲突法的宗教净化 (三)生存论转向:冲突法的生命升华 四、冲突法的再生 (一)冲突法观念变革 (二)冲突法结构延展 (三)冲突法使命转换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传统解决方式的关注重心的确在于第一方面,即在如何平等对待各国法律体系基础之上作出合适的选择,然而合适的法律并不等于合适的国家,对涉外案件裁决结果的评价标准并不等同于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平等对待,在此一国家被认为是正义的案件结论并不被其他国家所接受。由此产生涉外案件两个层面的价值标准之冲突,涉外私法案件的审理过程正是试图兼容两种价值标准,一方面确保对诸国法律体系的平等对待,另一方面确保案件的公平审理,从而导致司法者的两难。审理案件的法官发现无论适用何国法律都无法完全确保案件在必然的意义上满足相互冲突的法律体系之正义要求,当柯里发现冲突规范的存在总是难以实现实体正义的时候便要求抛弃冲突规范,认为如果没有冲突规范毫无意义的消极指导,案件的处理情况或许更好。但事实上通过分析两个层面的价值要求,没有冲突规范的我们将无法不面对更糟的处境,因为没有冲突规范便意味着丧失了对诸国平等对待的冲突正义,而无论适用何国法律便总是无法完全满足相互冲突的竞相适用的法律体系之正义要求,在如此情况下柯里所谓的更好实际上仅仅是相对于审案法官的价值标准而言的,是法官不在冲突规范约束情况下相对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更好的法律规范以裁决案件。而此时便既无冲突正义可言,又很难说得上案件实质正义得到保证。反之,如果保留冲突规范便至少保留了冲突正义,至于案件是否得到实体正义,这便如同抛弃冲突规范所能得到的结论一样处于不定的偶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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