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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涉诉信访制度研究

张丽霞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丽霞  

页数:

285  

内容概要

本书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七章。 导论,首先介绍选题的意义。涉诉信访问题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和法律问题。其次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概括目前信访问题的研究状况及特点,并对本书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框架结构进行交代。 第一章为涉诉信访的概念阐释。通过梳理学界已有的认识,解决涉诉信访的界定以及涉诉信访与相近制度的关系问题,即澄清涉诉信访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涉诉信访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界定研究范围,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章为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形成和演进。通过对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产生、发展的主要历史节点的描述,从政治和法律两条进路,分析该制度所具有的政治上的、意识形态上的正确性以及在司法制度、法律技术上与诉讼规律的背离。从历史发展角度阐述涉诉信访的本质。 第三章为涉诉信访制度的依据与基础。围绕涉诉信访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和政治、法律理论基础问题,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中国共产党的两类不同性质矛盾观,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指导思想,司法政策和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结构等与涉诉信访制度的相互关系。 第四章为涉诉信访制度的政治社会功能。对涉诉信访制度所具有的证成政治合法性、塑造政治参与途径、达成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信息沟通渠道等政治功能加以分析。探讨涉诉信访在化解纠纷、遏制司法腐败和促进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与调整等方面的实际作用,进而阐释涉诉信访在中国社会治理结构中地位的变化。 第五章为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涉诉信访制度在运行中遇到的困难,论证涉诉信访高潮与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方式转变以及司法改革等宏观因素的直接联系,就涉诉信访制度与程序正义、诉讼效率和程序安定价值之间的理论冲突等进行讨论。 第六章为改革涉诉信访制度的路径选择。论述涉诉信访的政治与法律功能分离的基本思路,探讨实现功能分离应遵循的原则。从宏观角度、权力分界层面上把握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路径。 第七章为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从微观角度阐释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诸如建立再审之诉制度、实行强制律师代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制度、强化民事再审调解等。从程序分化层面上探讨涉诉信访制度的终结机制。 结语,在总结本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涉诉信访制度应该关注的相关问题,即实现涉诉信访的政治、法律功能的分离,宜采取技术性手段,逐步过渡;转变信访者法律意识,以及从技术功能层面认识审判独立的价值,修正政法不分的传统体制等,都是影响实现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目标的主要因素。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传统政治文化与新中自革命意识形态的暗合,是涉诉信访能够逐步制度化的基本根据。而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则是观念上和潜规则中行政与司法不分的政法传统体制及其制度安排的要求和体现。随着国家和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司法制度的背景下,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终将因其存在条件的逐步丧失而走向终结,而其意见表达功能则应予保留。这一过程的转化需要公民意识的养成、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以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合力作用。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三、研究所用的理论、方法与写作框架第一章 涉诉信访的概念阐释 第一节 信访的含义 一、信访的概念 二、信访权利的属性 三、信访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涉诉信访的基本内涵 一、涉诉信访的概念与特征 二、涉诉信访的类型 第三节 涉诉信访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涉诉信访与政治参与 二、涉诉信访与权利救济 三、涉诉信访与申诉、申请再审第二章 涉诉信访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第一节 中国古代社会信访——直诉制度的历史回溯 一、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变迁 二、中国古代直诉制度适用的约束性条件 三、中国古代社会中直诉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新中国涉诉信访制度的演进 一、人民代表大会信访制度的建立与探索 二、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制度的变迁 三、人民检察院处理涉诉信访职能的演变 四、公民涉诉信访权的确立第三章 涉诉信访制度的依据与基础 第一节 涉诉信访偏好的政治文化根源 一、政治文化的含义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民众信访偏好的影响 第二节 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与涉诉信访 一、“两类不同性质矛盾观”的提出 二、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要求 第三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司法理念与涉诉信访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司法理念的认识论基础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司法理念的实践基础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司法理念下的涉诉信访途径 第四节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政策与涉诉信访 一、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法理解读 二、涉诉信访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目标的实现 第五节 人大审判监督与涉诉信访 一、人大审判监督与涉诉信访的互动:个案监督 二、个案监督的主要方式 第六节 涉诉信访与既判力规则 一、既判力的基本内涵及功能 二、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关联与冲突 三、涉诉信访与既判力软化第四章 涉诉信访的政治社会功能 第一节 涉诉信访是一条贯彻司法群众路线的渠道 一、司法群众路线的形成 二、涉诉信访落实群众路线的主要表现 第二节 涉诉信访是一种塑造政治合法性的手段 一、政治合法性的本质 二、信访机构设置的发展与政治合法性的巩固 三、涉诉信访实践对政治合法的维护 第三节 涉诉信访是一种政治参与方式 一、通过涉诉信访实现司法监督 二、通过涉诉信访实现政治表达 三、涉诉信访者政治参与的动力 第四节 涉诉信访的其他功能 一、一化解社会矛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遏制司法腐败 三、影响法律与政策的形成和调整第五章 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第一节 涉诉信访处于高潮期 一、涉诉信访高发及其原因 二、缺乏有效的涉诉信访处理机制 第二节 涉诉信访削弱司法权威 一、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 二、涉诉信访破坏司法权威存在的条件 第三节 涉诉信访与程序正义价值矛盾 一、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理念 二、涉诉信访罔顾程序正义价值 第四节 涉诉信访与诉讼效率价值冲突 一、诉讼效率价值在涉诉信访中的表现 二、涉诉信访中的个人承担了高风险 三、涉诉信访将诉讼成本转嫁给社会 第五节 涉诉信访不符合程序安定价值 一、程序安定价值的基本取向 二、涉诉信访与程序安定价值不一致的表现第六章 改革涉诉信访制度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关于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几种观点 二、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第二节 涉诉信访与人大监督相结合 一、涉诉信访与人大监督相结合的意义 二、涉诉信访与人大监督相结合的法律依据 三、涉诉信访与人大监督相结合的政治依据 四、涉诉信访与人大监督相结合的途径 第三节 涉诉信访与民事再审分离 一、取消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划清涉诉信访与再审的界限 二、有条件地保留检察抗诉,内化再审程序的司法监督功能 三、建立涉诉信访终结制度 第四节 实行三审终审制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一、建立三审终审制的必要性 二、以补充性原则划分民事再审程序与审级程序的界限第七章 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 第一节 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 一、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的可行性 三、民事再审之诉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规范民事再审的程序 一、合理划分民事再审程序的诉讼阶段 二、完善民事再审程序规范 三、明确民事再审裁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推行“判后答疑”制度 一、判后答疑与中国审判制度的“说服”传统 二、判后答疑对预防涉诉信访的积极意义 第四节 民事再审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一、强制律师代理的特征 二、我国民事再审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合理性 三、民事再审实行强制律师代理的配套措施 第五节 加强民事再审调解的力度 一、民事再审调解的功能 二、民事再审调解遇到的困难 三、民事再审调解应当注意的问题结语 一、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宜以技术性变革为引导 三、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必须关照到民众的公平需求 四、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涉诉信访参考文献译文著作类中文著作类论文类外文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取消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划清涉诉信访与再审的界限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内容未作变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法院决定再审,是指由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或提审的制度。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制度的存在具有强烈的职权干预的色彩,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基本法理,与司法中立的基本规则相抵触,也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基本要求,易造成再审制度的混乱,衍生司法腐败,受到各界的一致反对。然而,这一制度在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继续保留下来,与其实际作用的转变不无关联。来自司法实践的研究表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情况,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几乎不复存在。此类监督主体已经改换了原有角色,法院提起再审几乎完全演化成为外部监督提供合法途径的一种形式,法院与其说是自我监督的主体,不如说是外部监督的客体。因为由法院作为监督者对自己审结的案件发现错误而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情形属于极端例外,以这一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绝大多数案件,是由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个人、社会团体行使监督权,指令、督办、批示或转交法院的案件,或者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引起了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院长关注而提起再审的案件。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的。我对于涉诉信访问题的关注,始于2001年到日本爱知大学研修之时。当时我国学术界对民事再审问题研究充满了热忱,而在日本却始终未能就此问题形成研究热点,甚至在爱知大学法学著作汗牛充栋的图书馆里,也只有两部关于民事再审问题的专著,①这一强烈反差令我诧异促我思考。在指导教授片野三郎先生的指导下,我选择了中日民事再审制度比较研究作为研修课题。在对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中为什么无限再审泛滥,尤其是为什么被冠以“厌讼”之名的民族却对再审孜孜以求等问题的求解中,开始触及申诉(涉诉信访)问题,但仍留有诸多困惑难解。2004年我有幸就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跟随葛荃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杨龙教授在葛荃教授调离南开后,将我收归门下,并同意我继续以先前确定的关于民事涉诉信访制度研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以我的学识和能力驾驭涉诉信访这一具有复杂性、敏感性和交叉性的课题的确力不从心,虽然论文最终得以完成,然而,博士学位论文能够顺利通过答辩不仅凝聚着自己的心血,也离不开许多老师、同事的帮助。在这里真诚地向他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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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涉诉信访制度研究:政治学与法学交叉的视角》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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