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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与法律秩序研究

郭剑平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郭剑平  

页数:

262  

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不容回避的是,我国法治事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理论上较为困惑、实践中无法绕开、必须面对的问题。  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国际视野下如何理解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与西方法治之路的关系;二是在国内视野下如何理解全国统一法治体系与区域法治建设的关系。  有关前者我国法学界已基本取得一定的共识,即认为我国法治正在从以偏重于学习与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为取向的追仿型法治进路,转向以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法治进路。虽然自主型法治进路是我国过去30年法治实践的进一步延续,但这一法治的形成和确立,肯定需要从理念到制度的重要变化,尤其是需要对法治理论和制度中一些基本问题的重新审视,更需要对我国特定社会条件下理想的法治模式的认识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与倡导正是对这种需要的理论回应。  有关后者我国法学界展开了深入的理论分析与精细的实证研究,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实际上是由许许多多细微的甚至是琐碎的小制度合力构成的,仿佛滚滚长江本是由无数支江细流汇聚而成,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

内容概要

  《社团组织与法律秩序研究》从法律秩序和社团组织概念入手,在梳理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界定两个概念的应有内涵,并在二者之间进行相关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其一,从社团组织兴起的角度,分析了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状态下自由主义秩序观与国家主义秩序观各自的构序思想及其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特点与不足,法律秩序面临危机,从而进一步分析了社团组织的兴起表明了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体现了人类构序思想的反思与完善及法治范式的转型,从而促进了法律秩序的重塑。其二,从社团组织功能的角度,探讨了社团组织的立法参与功能与普遍性法律规范形成之间的关系,社团组织的立法参与功能有利于普遍性法律规范的形成,而普遍性法律规范是法律秩序形成的前提条件,所以社团组织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探讨了社团组织的权力制约功能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对权力制约的优势,社团组织以一种组织化的新型社会权力对法律调整过程中的国家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与平衡,形成了良性互动式的新型权力制约,有利于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从而最终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探讨了社团组织的负功能对法律秩序的消极影响,并分析了通过实现社团组织的法治化来防治社团组织的负功能对法律秩序带来的消极影响。其三,从社团组织运行机制的角度,阐述了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契合关系,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促进了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而法律秩序是自发秩序与自觉秩序的统一,因此,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阐述了社团组织的互益或公益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确证与实现,有利于现代法律秩序的公益价值取向的实现,从而有利于现代法律秩序的形成。最后,从法律秩序视野,分析了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现状,并从社团组织的选择模式、社团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与社团组织配备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社团组织发展中有待完善的地方,探讨了社团组织发展的完善措施,以加快培育我国现代法律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

作者简介

  郭剑平,男,1974年生,湖南涟源人,汉族。2005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获法学理论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获法学理论博士学位。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非政府组织法等。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

书籍目录

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二、研究的方法三、理论目标与框架第一章 法律秩序与社团组织界说第一节 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一、法律秩序概念的不同学说二、法律秩序概念的界定第二节 社团组织的概念分析一、社团组织概念的不同学说二、社团组织概念的界定第三节 法律秩序与社团组织的关联考察一、社团组织的兴起与法律秩序二、社团组织功能与法律秩序三、社团组织运行机制与法律秩序第二章 社团组织的兴起与法律秩序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秩序观与法律秩序一、自由主义秩序观的构序思想二、自由主义秩序观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特点三、自由主义秩序观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不足第二节 国家主义秩序观与法律秩序一、国家主义秩序观的构序思想二、国家主义秩序观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特点三、国家主义秩序观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不足第三节 社团组织的兴起与法律秩序的重塑一、双重失灵与构序思想的完善二、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与社团组织的兴起三、社团组织的兴起与法律构序方式之变革第三章 社团组织功能与法律秩序第一节 社团组织功能界说一、功能论的回顾二、社团组织的功能第二节 社团组织的立法参与功能与法律秩序一、代议制立法及其有限性分析二、民主理论对代议制立法的补正三、社团组织的立法参与功能与普遍性法律规范第三节 社团组织的权力制约功能与法律秩序一、传统权力制约理论的有限性分析二、传统权力制约理论有限性的补救三、社团组织的权力制约功能与法律秩序第四节 社团组织的负功能与法律秩序一、社团组织的负功能二、社团组织负功能的防治:社团组织的法治化第四章 社团组织运行机制与法律秩序第一节 社团组织运行机制界说一、社团组织运行机制的概念二、社团组织机构及其互动关系三、社团组织运行机制的构成第二节 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与法律秩序一、法律秩序是自发秩序与自觉秩序的统一二、自觉性法律秩序的限度三、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与法律秩序的自发性第三节 社团组织的利益表达机制与法律秩序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分析二、现代法律秩序的公益价值取向三、社团组织的利益表达机制与法律秩序的公益价值取向第五章 法律秩序视野下我国社团组织发展的思考第一节 我国发展社团组织的必要性一、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二、自我管理的需要三、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节 我国社团组织发展的演变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社团组织的发展二、1949~1978年社团组织的发展三、改革开放后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第三节 我国社团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一、社团组织生成上的行政化色彩二、社团组织运作上的能力不强三、社团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配备不足第四节 我国社团组织进一步发展的思考一、实现从政府选择模式到社会选择模式的转变二、加强社团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三、完善以保障公民结社权为核心的社团组织法律体系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五)监督机制  对社团组织的规制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在政府对社团组织的规制过程中,经常会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政府需要社团组织能够承接起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服务,必须为社团组织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但放松管制之后,社团组织违规操作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就明显增多,使政府又不得不加强管制;另一方面,政府如果强化管制,又等于抑制社团组织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十分迫切。监督机制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监督过程。广义的监督包括社团组织自律已在前面涉及,这里仅指社会公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相关组织的监督,相关组织是指社团管理组织。监督内容一是财务监督,即确保社团组织的非营利性,财务收入是否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二是业务监督,确保社团组织在自己的宗旨范围内运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内部监督,确保社团组织的内部运作依据民主的程序进行。监督手段和方法一是社团组织的会务、财务的公开性;二是专业评估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审查、统计和按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三是建立制度化渠道搜集公众、媒体对社团组织的评价、举报信息,进行社会期望值和公信度调查,综合整理,定期发布。监督过程是收集、整理、发布社团组织运作信息,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根据收集信息依评估体系进行业绩和公信评估,并发布评估结果。监督机制的建立主要在于应设立专业评估机构和独立或半独立的社团管理机构,强化其对社团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改变目前的多头管制而监督不力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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