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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 编  

页数:

251  

字数:

198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纪要》,深入贯彻落实《纪要》精神,以期为刑事司法人员办理打黑除恶案件提供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主编会研究决定,我们编辑了本期打黑除恶工作专刊。 本期专刊共设四个栏目: 【指导案例】甄选了近年来审结的13个典型案例,重点阐述每个案例的裁判理由,为司法工作人员办理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汇编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的重要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并配发了起草同志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 【经验交流】刊登了一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三人谈》,通过对有关谈话观点的整理,进一步加深刑事司法人员的相关理论素养,开阔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思维和视野。 【大案传真】刊登了两篇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有关裁判文书,以及时传递打黑除恶大案要案、热点案件的审判信息。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18号]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19号]  ——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黄向华等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阳、张伟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0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 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1号1  ——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622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经验交流】【大案传真】

章节摘录

(一)敲诈勒索事实2002年8月以来,以被告人陈金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 员以收“管理费”为名强行向武汉市洪山区余家头和平大世界家 具城、金鑫家具城及南方家具批发市场祁晓光搬运队、南方家具城 程茂双搬运队等强行收取保护费共计11万余元。(二)赌博事实2004年以来,以被告人陈金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武汉 市洪山区余家头一带以营利为目的,相继开设4处赌场,聚众赌 博,非法获利共计80余万元。(三)故意伤害事实2003年11月以来,在被告人陈金豹的直接指使、授意下,该 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两起故意伤害犯罪,共致1人死亡、1人重 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四)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事实2005年11月8日,以被告人陈金豹为首开设的联盟路罗家 桥赌场被当地“孝感帮”势力打砸,该组织骨干肖智慧、邓同祥及 多名“钉子”被砍伤。陈金豹和谭军认为联盟路“音乐王”歌厅店 主郭继平系该事件的幕后主谋,遂决心报复。陈金豹同意谭军负 责组织此次报复行动,自己则联系被告人刘应平为本次行动提供 打手。同月10日,刘应平安排被告人王清华、张清平与陈金豹取 得联系,由谭军安排二人在武汉市青山区“卓越大酒店”住宿。谭 军还要求王清华多邀一些人来参与作案,刘应平又派遣被告人王 卫星、谢波湘、简明华于当天下午从潜江市赶到“卓越大酒店”。 当日,谭军带领王清华、王卫星到武汉市洪山区联盟路卡拉OK一 条街进行“踩点”。次日下午5时许,王清华安排张清平将因携带 管制刀具刚从拘留所释放出来的被告人徐峰、冯世汉接到“卓越 大酒店”。当晚,王清华带张清平、徐峰、冯世汉到联盟路卡拉OK 一条街再次“踩点”。当日深夜,王清华、张清平、徐峰、冯世汉、王卫星等五人到余家头建材市场,谭军将2支唧筒式猎枪分发给徐峰、冯世汉,将另一支自制手枪交给王卫星,并指使张清平按照分工打探郭继平的行踪。12日凌晨1时许,在获知郭继平的行踪后,徐峰、冯世汉、王卫星持枪赶到“音乐王”歌厅门口,按照谭军的事先分工,由徐峰、冯世汉上前开枪,王卫星持自制手枪在现场进行掩护。冯世汉首先持猎枪向郭继平腿部开枪,未能正常击发。徐峰见状持枪上前向郭继平的左腰部开了一枪,郭当即中枪倒地,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作案后,徐峰、冯世汉、王卫星离开现场乘坐张清平事先拦好的出租车,回到“卓越大酒店”。陈金豹安排被告人汪海林、谭军驾车连夜将王清华、张清平、徐峰、冯世汉、王卫星等人送至荆州市以躲避抓捕。谢波湘、简明华则按照王清华的安排,携带徐峰、冯世汉、王卫星等人作案时所穿的衣物潜逃至潜江市刘应平处。刘应平为谢波湘、简明华提供路费,并为作案后的王清华一伙提供逃匿经费。谢波湘、简明华将上述衣物携带至广东省东莞市后丢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金豹组织、领导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陈金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峰受人邀约持枪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且系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主犯;被告人王清华受人指使,邀约、指挥他人故意持枪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还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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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4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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