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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事执行法

姜大成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姜大成  

页数:

509  

译者:

朴宗根  

前言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是西北政法大学在本校教师的研究成果中遴选出版的一套学术丛书,希望它能代表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导向、学术风格和学术水平。西北政法大学来源于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干部学校——陕北公学。陕北公学生于战火,旨在救亡。毛泽东就在亲自讲学时鼓励学生: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1949年,由陕北公学等学校合并而成的延安大学奉命南迁西安,成立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是为了给西北地区新成立的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它的办学风格自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大学大异其趣。再后来院校合并,西北大学法律系并人,形成法学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办。“文革”后恢复,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而变为司法部,后变为陕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干校、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最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概要

  众所周知,民事执行作为维护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担负着重要任务,是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不能保证这最后一道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阶段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最终使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失去生命力。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性非同一般。

作者简介

姜大成 韩国岭南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边任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各座教授连任现韩国土地法学会会长 韩国国立庆尚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朴宗根 吉林省安图县人,2001年6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刑法)博士学位;2005年8月毕业于韩国韩南大学校,获法学(民法)博士学位。现这西北政法大学司法官教育院院长、教授,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出版专著《农村土地所有权研究》、《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正犯论》等3部,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刑事法和民事法方面的论文50文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高科技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走向”,08XFX018)等多项科研项目。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民事执行的概念  第一节 民事执行的意义   一、民事执行制度的概念   二、民事执行的概念   三、民事执行程度和判决程序   四、类似于民事执行程序的其他程序   五、民事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种类   一、根据执行对象的分类   二、根据执行方法的分类   三 根据执行力的分类   四、根据强制执行的权利内容进行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执行法   一、民事执行法的制定与特征 ……第二篇 强制执行第三篇 为实现担保权等的竞卖第四篇 保全处分 译者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强制执行是借助国家权力以强制实现私法上履行请求权为目的的程序。正因为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私法上“履行请求权”,所以,不问其发生原因是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只要是生效的判决都可以成为执行的内容。强制执行是以实现私法上履行请求权为目的的,因此原则上不包括公法上履行请求权,但出于便利之需也有依照强制执行程序的特例。例如,罚金、科料、过怠料等财产刑的执行,以及诉讼费和执行费的执行等,均属于公法上的请求权,但依照法律规定应适用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法第60条,刑事诉讼法第477条,非诉讼案件程序法第249条)此外,虽然国家专门规定了追缴欠税和处罚的方法,但实践中经常与金钱债务的执行发生竞合,产生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第二,强制执行是以实现执行权源所确定的履行请求权为目的的程序。执行权源,是指明确私法上履行请求权的存在和范围,通过民事执行可以实现其内容的公证文书。判决中,只有履行判决才能成为执行权源,而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不能成为执行权源,因此依据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不能进行民事执行程序。但是,一些形成判决或确认判决从表面上似乎也存在执行之必要性。例如,根据已生效的确认无亲子关系的判决申请变更户籍登记或者根据已生效的确认公司成立无效的判决委托登记(非诉讼案件程序法第160条)时,负责户籍登记的公务员或登记官所进行的也是一种执行行为。但此种意义上的执行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进行,故不具有原来意义上的民事执行特征。可是,如果考虑国家行为之特征,两者均是依据法院的判决而实施的国家行为,所以,可称为广义的民事执行。

后记

众所周知,民事执行作为维护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担负着重要任务,是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不能保证这最后一道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阶段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最终使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失去生命力。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性非同一般。韩国最初于1960年7月1日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当时,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韩国的民事执行制度的规定尚未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法典——《民事执行法》。但后来,随着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倾向于制定单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例如,1979年日本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编删除,另行制定了民事执行法;1991年法国也制定了单行的民事执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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