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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一卷)

法律考试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

704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全面专业、方便携带,具有如下鲜明特点:一、关键标注考频提示标注重点法条和法条中的关键词,简化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历年考频帮助考生掌握重难点法条和高频考点。二、关联索引对比记忆本书在法条下标注了【相关法条】,帮助考生扩展对法条的理解,同一问题对比横向记忆,加深理解。三、真题自测随身演练收录最新司考真题和自测题,作为可以练的工具书,随查随练。

书籍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国际私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经济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 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章节摘录

插图:(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第七十四条[议员提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第七十五条[立法会会议法定人数与议事规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第七十六条[法案生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第七十七条[言论豁免]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盲,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条[司法豁免]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第七十九条[议员资格丧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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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单的时候网页上显示的信息是2011年出版的,书拿到手后查看了出版信息竟然是2010年的!坑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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