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汇编

北京市律师协会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北京市律师协会 编  

页数:

535  

字数:

654000  

内容概要

一、本规范汇编收集了l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恢复后,北京市律师协会自1982年4月成立以来至2010年11月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则,共计44部。这些规则系本会规章制度委员会经清理本会全部规则类规范后编纂而成。这些施行于2000年以后的规则,是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依据。
 
二、本规范汇编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站上收集了该会主要的、基本的、现行有效的规则20部。这些规则系该会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律师行业行为准则类的规范,是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普遍适用的依据。
 三、本规范汇编收集了同律师行业有关的基础性法律和规章14部。
 
四、本规范汇编第六部分中的14部指引,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中避免相关争议和纠纷、规范执业行为的参照性规范。
 
五、本会自2005年3月取消了常务理事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常务理事会的权力和责任被分别划归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本会现行有效的部分规则的内容仍有常务理事会的规定。对此,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规则,在没有废止、修改或没有新的规则取代的情况下,继续有效;常务理事会权力和职责划分的情况,请查阅本会章程和取消常务理事会后的相关规则的规定。
  六、本会将根据制定行业规则的情况,继续出版行业规范汇编。

书籍目录

一、综合
1.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2.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提案及处理办法(试行)
二、工作规则
1.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
2.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3.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值班规则
4.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5.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
6.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规则(试行)
7.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8.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9.北京市律师协会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10.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委员会规则
11.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12.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13.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律师宣誓办法(试行)
14.北京市律师业务培训l办法(试行)
15.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通报办法
三、会费管理
1.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决算编制暂行规定
4.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外公益捐赠办法(试行)
5.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出国费用支付办法(试行)
6.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境)考察补助金办法(试行)
7.北京市律师协会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
8.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试行)
9.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
10.《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执业规范
1.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
2.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
3.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4.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
5.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6.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7.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
五、行业纪律及争议调解处理
 1.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一
 2.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规则(试行)
 3.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纠纷调解处理规则
 4.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听证规则
 5.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
 6.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投诉调解规则
 7.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
六、指引
附录一:法律规范
附录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范
附录三:行政机关规范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七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具备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公司运作、财务会计、金融证券等方面的基础知识。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法律业务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备证券法律服务专业能力的人员办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承办证券法律业务,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第九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办具体业务,以使法律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专业化要求和律师行业惯例。第十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其独立性,在受托范围内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第十一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始终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并应遵守以下要求:1.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对于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2.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服务,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3.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更不得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虚作假,伪造或变造证明文件;4.不得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5.不得协助任何机构和人员实施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协助或督促委托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得协助或支持委托人披露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遗漏重要信息或作虚假陈述。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或委托人同意之外,律师及其辅助人员对于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四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证券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与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相违背的方式对证券监管机构人员施加影响。


编辑推荐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汇编(1)》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汇编 PDF格式下载



对于新进北京市的律师来说是必备书。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