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司法阶梯(第4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编  

页数:

489  

字数:

568000  

内容概要

《司法阶梯一一审判前沿问题研究(第4辑)》是我院组织编写的每年一本汇集上一年度优秀调研成果的系列图书之一。近年来,我院通过完善调研工作机制,整合调研力量,.开展调研培训,搭建“法研社”调研平台等多项措施,每年均有一大批高质量的审判调研成果涌现。本辑收录近60篇调研成果,即是从我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2009年度撰写完成的约200余篇各类调研成果中精选而成。 本辑共分“审判研究”、“精品案件”、“案例精解”和“探索与实践”四个部分。“审判研究”部分选录的22篇论文,系作者或课题组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后所形成的具有较强实践价值和理论深度的调研成果。“精品案件”和“案例精解”两大部分,汇集了我院在2009年审(执)结的具有典型性的近30个疑难、新颖案件。“精品案件”为读者们提供了当年度最典型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全貌,每篇均附有概要、法律文书、调研成果及法宣报道等內容。“案例精解”立足于典型个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法律疑难点,展开分析和说理,或条分缕析,或答疑释惑,或剖析案件背后的逻辑.意图为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实践与探索”部分选取的7篇论文系作者立足于审判实践,在实证调研分析基础之上进行深入思考、探索后所形成的经验、成果,反映了作者们富于实践、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书籍目录

审判研究 金融犯罪实证调研与法律适用分析 审判权运行的内部规制 ——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为视角  民刑交叉金融案件的困境与出路 ——以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的实证研究为角度  在“疑罪”事实认定与“从无”价值选择中寻觅新生 ——疑罪从无原则的尴尬境遇及合理出路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适用 民事案件送达难的原因与解决途径 ——以信用卡案件审理中的送达为视角  论破解“执行难”的信息化途径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人罪问题探析 ——以“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的认定为核心 信用卡的债权保护与风险防范 金民珍 财产保全实践中成就保全担保的程序规范 审前羁押原因行为与定罪行为不一致时刑期折抵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规则的构建 “不当出生”侵权诉讼民事审判实证研究 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返还房屋义务的履行及责任承担  ——从两起被二审改判的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谈起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人文关怀 ——非房屋所有权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离婚时对婚前购买房屋的认定与分割 股东名实不符法律纠纷的解决思路 析保险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再思考 我国商业外观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为中心 教育管理纠纷之司法审查刍议  关于我国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精品案件 汪某某等四人职务侵占案  王某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纪某诉周某、第三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支行诉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施 佛山某唱片公司诉上海某通信公司、北京某技术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林某等五人诉陆乙等八人按份共有纠纷案 郁某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马元某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案例精解 无刑事责任能力者起主导作用的共同盗窃行为之共犯性探究 ——析艾某某盗窃案  共同销售伪劣产品中从犯的认定标准 ——析张某甲等销售伪劣产品 使用他人遗留于ATM机内信用卡取财行为之定性 ——析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探索与实践

章节摘录

  3.“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司法实践  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审判实践中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其原因是“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它独立于客观行为而存在,看不见摸不着。然而,“目的”作为行为人主观思想中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又并非无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通过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行为手段、后续表现等各方面的证据,对行为人的目的要件进行事实推定,已经成为认定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途径和方法。②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四种情形③。这是针对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最早的司法推定。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又列举了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7种情形④。以上列举的种种情形为金融诈骗犯罪的司法推定提供了法律基础。上述解释和纪要虽然为司法实践中“目的”的界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但也并非简单对号入座即可,仍然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和支持推定所需的事实。而这主要是来自于法官的经验与逻辑。因而,在个案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仍然是存在分歧的,甚至存在一些错误做法。比如同样是推定,在恶意透支情形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仍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即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这一客观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这种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因而无需推定(证明)。在相应犯罪的认定之中,只要证明相应的客观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故意的存在,原则上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需要额外的、单独的特别证明。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司法阶梯(第4辑)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