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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能源投资法律与实践

隋平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隋平  

页数:

492  

内容概要

  中国目前是能源消耗大国,国内资源远不够用,因此,在海外能源投资的经济活动非常地活跃。这一点,从国家领导人频繁出访那些能源大国并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剪彩等活动就可以看出。在这个方面,不但中石油等能源企业,而且很多私人投资者和私募投资基金都在这个领域里积极地活动。然而,毫无疑问的是,无论是能源东道国还是对该国有战略利益的其他国家都非常敏感。而且,在这个方面,由于合同当事国的主权国家的地位,能源投资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纠纷也会经常出现。所以,目前国内很多单位(各个能源集团公司以及它们各自数以百计的子公司、各中介机构、私募基金和其它意图进军能源领域的企业)都非常关注相关的实务操作和法律问题。
《海外能源投资法律与实践(海外并购投资法律操作实务指引)》由隋平所著,供广大读者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

隋平
金融法学博士,留学香港,曾在中央国企、著名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工作,湘潭大学法学院尚公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理事,著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公司并购法律实务》、《外资公司法律实务》、《公司上市与新股发行教程》、《拿别人的钱赚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国际项目融资与银团贷款》、《危机后的欧盟银行业监管》等多部专著。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际能源投资总论
 第一章 能源投资模式
 第一节 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作
 第二节 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合作合同
 第三节 国际能源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四节 常见能源合同
 第二章 能源投资合同的运用
 第一节 常见合同模式的比较
 第二节 格式化国际能源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转让
 第三章 常用石油合同范本
 第一节 油田补充勘探、开发油气合同
 第二节 石油区块勘探开发服务合同
 第三节 区块勘探开发服务(回购)合同
 第四节 石油产量分成合同
 第四章 能源合同稳定性保障
 第一节 合同纠纷的仲裁
 第二节 法律适用
 第三节 合同稳定性条款
第二编 国际能源投资项目融资
 第一章 项目融资概述
 第一节 项目融资概述
 第二节 为何项目融资
 第二章 项目融资市场
 第一节 项目融资中的商业银行
 第二节 其他融资渠道
 第三章 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项目公司的作用
 第三节 公共采购
 第四章 项目协议
 第一节 包销合同
 第二节 额外成本的补偿
 第三节 项目协议的终止
 第四节 债务的重新融资与股权出售
 第五节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项目的其他合同
 第一节 EPC合同
 第二节 运营和维护合同
 第三节 燃料或其他原料供应协议
 第四节 许可和其他权利
 第五节 资信增级
 第六章 与贷款方合作
 第一节 商业银行贷款
 第二节 债券融资
 第三节 其他主体的参与
第三编 国际银团贷款
 第一章 国际银团贷款概述
 第一节 国际银团贷款概述
 第二节 银团成员的内部关系
 第二章 银团贷款操作程序
 第一节 委任牵头行
 第二节 贷款风险分析
 第三节 牵头行承诺与授权
 第四节 准备文件
 第五节 邀请组团
 第六节 贷款谈判与协议签订
 第三章 银团贷款协议
 第一节 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贷款协议范本
 第四章 其他法律文件
 第一节 银团内部协议
 第二节 利息补偿协议(Comrnitment Agreement)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
 第五章 担保与抵押
 第一节 担保承诺
 第二节 抵押担保
 第六章 贷款的提取、偿还和重整
 第一节 贷款提取
 第二节 贷款偿还
 第三节 债务重整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公司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是指税前利润、税前净收入或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等于总收入减去合同或能源立法中规定允许的成本项目和费用。尽管各国对可回收的成本费用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可以将处理方式大体归纳为:①对于勘探开发资本性支出的回收有三种: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在投产后一次性回收;勘探费用在投产后一次性回收,开发投资资本化后分几年摊提;勘探开发支出均资本化,分几年摊提。②地面设施通过折旧回收。③操作成本可在发生的当年回收。④其他费用,如利息费用、定金和地租,有些国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或作为成本扣除,但也有些国家不允许回收上述成本费用项目。⑤税收的“篱笆圈”政策。“篱笆圈”是限定成本回收或减除要与其相应的收入对应。一般情况下,给定合同区块或许可证区块上发生的成本要从该区块所获得收入中回收,这样的区块称为“篱笆圈”。“篱笆圈”政策的目的是限制用本“篱笆圈”的收入去弥补非“篱笆圈”内的亏损。5.商业性和政府参与在国际能源勘探开发合同中,能源发现后的商业性界定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它与能源投资者的沉没成本数额、政府产量水平密切相关。只有能源发现规模令政府和能源投资者都比较满意时才能进入商业性开发阶段。许多国家的能源财税制度规定,能源东道国有按一定比例参与勘探开发项目的权利。.国家参与或是直接地由政府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进行,或是间接地通过国家指定的公司媒介,比如说国家能源公司,作为项目的一个合作伙伴来实现。项目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中,能源东道国应负担的份额可由能源东道国直接支付.,也可由能源投资者垫付。能源东道国一般是以其份额产量偿付能源公司为其垫付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用。但大多数国家只偿付其份额的开发和生产费用,勘探费用全部由能源投资者负担。甚至在俄罗斯等个别国家,东道国只负担操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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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能源投资法律与实践》是海外并购投资法律操作实务指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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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石油等传统能源交易模式解释的挺清楚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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