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法制状况调查
2011-7
叶必丰 法律出版社 (2011-07出版)
叶必丰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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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与都市法制研究丛书:城乡法制状况调查》基本来自法制建设的第一线… …他们的工作单位分别是法院、公安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工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企业等。他们对法治和正义都有着正确的认识和执着的追求。 《区域与都市法制研究丛书:城乡法制状况调查》的选题都经过反复讨论,是根据他们的工作性质、所占有的材料来确定的。这本来是为了学以致用,即通过法律硕士课程的学习,把自己的工作加以总结和升华。但是,这些总结一旦形成,其意义就超出了个人学习的范畴,成为我国城乡法治状况的优秀调查报告。从这些报告,我们可以了解我国有关城乡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这些报告也是我们法学研究的宝贵素材,有利于我们的研究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
序绪论 制度建设:行政法规清理韵分析报告第一编 行政执法:基于复议和诉讼的观察第一章 基层行政执法的现状:基于监控口径的调查与思考第二章 公安行政执法的关键:派出所和交警支队——基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的统计分析第三章 行政执法: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以胜利油田行政纠纷为观察对象第二编 权益保护:农民、市民和消费者第四章 宁洱县征地补偿状况的调查分析第五章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法律援助——以上海市闵行区为例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分析——以上海市Z区处理的申诉、举报案件为口径第三编 制度实践:基层经验的总结和报告第七章 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的现状和思考第八章 论治安调解之完善第九章 扶贫工作中的助成性行政指导——运用、问题和对策第四编 行政诉讼:来自操作者的追寻和探讨第十章 明示拒绝请求案件的司法审查实证分析——以上海市二中院为例第十一章 公务员招录行为的可诉性和合法性探讨
版权页:插图:(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与私权利比较,公权力的基本特征则是不能随意处分,其中也包括不能随意放弃。作为行政权力的治安处罚权是公权力中的一种,因此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法理上而言,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机械地通过“法律规定+事实认定:处理结果”的方式作出裁断并不利于妥当处理纠纷和化解矛盾,④如果国家公权力的触角延伸至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考量社会效果而均进行强制性调控,法律问题虽然解决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往往无法解决,而且还可能不断恶化,从而导致“官了民不了”,引发诸多后遗症。特别是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从其所限定的条件可以看出,该类案件由于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意小,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小,因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该类案件处理方式的一定的选择权。在不违反双方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可以把原有的关系维持下来,不至于矛盾加剧,关系恶化。治安调解程序注重发挥当事人在解决矛盾中的能动作用,努力为双方营造对话的氛围与空间,有助于双方展开对话,并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经济补偿等形式,促进双方的谅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治安,有利于社会管理的目的。(二)矫正和预防违法行为治安调解是对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这种纠纷是与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相联系的。
《城乡法制状况调查》是211工程三期“区域与都市法制”重大项目资助。
像是被水泡过了,边角皱的很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