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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德国的医疗过失法比较研究

马克·施陶赫 法律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马克·施陶赫  

页数:

310  

译者:

唐超  

内容概要

  《英国与德国的医疗过失法比较研究》主旨仅在就英国与德国医疗过失法上的具体规则提供一个比较分析,至于整体理论框架的发展情况以及对有关当前医疗过失诉讼体制详细经验数据的描述及分析,则有待我们进一步去了解。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马克•施陶赫(Marc Stauch) 译者:唐超 马克•施陶赫(Marc Stauch),牛津大学文学硕士(M.A.),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Dr.jur.)。先后担任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及莱斯特大学讲师,柏林洪堡大学英国研究中心讲师/研究员,现于德国汉诺威莱布尼茨大学法律信息学研究所(Institute for Legal Informatics)科学哲学及科学伦理学中心(Center for the Philosophy and Ethics of Science)医事法及生物伦理学小组从事研究工作。主要方向为医事法及生物伦理学、债法、法理学及比较法,并从事英国法尤其是英国债法及法律论文写作的教学工作。除本书外,并与凯•惠特(Kay Wheat)编有《医事法:文本、判例及资料汇编》(Text,Cases and Materials on Medical Law,Abingdon: Routledge -Cavendish,2011,4th edn)。最近十年的主要论文有:"妊娠与1998年《人权法案》"("Pregnancy and 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in Garwood-Gowers,A.&Tingle,J.(eds) Healthcare Law: the impact of 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London: Cavendish Publishing,2001);"过失侵权法中的风险与近因"("Risk and Remoteness of Damage in Negligence",2001,Modern Law Review 64:191);"成年人拒绝治疗案的法律问题"("The Legal Issues Arising from Re B(Adult:Refusal of Medical Treatment)",2002,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28:232);"告知过失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与理论混淆:切斯特案评析"("Causation and Confusion with regard to Non-Disclosure of Medical Risks: Chester v.Afshar",2005,Nottingham Law Journal 14:66);"德国侵权法的过错进路"("Approaches to Fault in German Tort Law",2005, Torts Law Journal 13:242);"德国法上的安乐死与协助自杀"(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 in German Law",2005,Contemporary Issues in Law 7:301);"因果不确定难题及对‘实质促成’理论的反思"("‘Material Contribution’ as a Response to Causal Uncertainty: Time for a Rethink",2009, Cambridge Law Journal 68:27);"医院防止患者自杀的义务:《欧洲人权宪章》第2条及英国上议院2008年12月10日判决"("Die Pflichten eines Krankenhauses nach Art.2 der Europaischen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 den Suizid eines Patienten zu verhindern( Entscheidung des englischen House of Lords vom 10. Dezember 2008)",2010, Zeitschrft fur Europaisches Privatrecht 18:680);"德国法上的患者安全及临床风险管理"("Patient Safety and Clinical Risk Management in Germany", in Tingle,J.and Bark,P.(eds) Patient Safety, Law Policy and Practice, Abingdon: Routledge,2011)。

书籍目录

翻译凡例作者简介英文本序(2008)中译本序(2011)援引法律缩略语第一章 社会与法律背景 第一节 引论 一、医疗背景 二、医疗执业规制 第二节 私法框架 一、比较背景 二、侵权法与契约法上的医疗过失 (一)英国:侵权法优先 (二)德国:契约法优先 第三节 患者受保护权益的范围 一、英国立场 (一)身体完好性与健康 (二)其他受保护权益 二、德国立场 (一)身体完好性与健康 (二)其他受保护权益 第四节 初步结论与后续结构第二章 医疗过失——实体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医疗过失 一、责任的过错进路 (一)英国:过失责任 (二)德国:过失违约 二、期待于医生的注意标准 (一)英国:具备合理技能的执业人 (二)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三、欠缺注意的判断:惯例的作用 (一)英国:博勒姆标准 (二)德国:更为严格的进路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一、事实因果关系 (一)英国:“若非一则否”标准 (二)德国:必要条件公式 二、法律因果关系/损害的近因 (一)英国:合理可预见标准 (二)德国:相当因果关系与规范保护目的 第四节 比较评析第三章 医疗过失——证明事宜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民事证明的一般进路 一、英国:对抗制 二、德国:纠问制 第三节 一般证明规则之修正:襄助患者? 一、基本事实的建立 (一)英国:从可得信息推断 (二)德国:医疗记录失落情形下的推定 二、根据损害的发生推断过失 (一)英国:事实本身说明 (二)德国立场 1.表见证明 2.全面可控风险 三、因果不确定性难题 (一)英国立场 1.患者负证明责任 2.对“机会丧失”诉求的拒斥 (二)德国立场 1.证明难度降低:二次损害 2.证明难度降低:误诊 3.证明责任倒置:“重大”医疗差错 第四节 比较评析第四章 告知过失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同意与医疗信息告知 一、英国:非法侵犯/过失的二元进路 二、德国:单一进路 第三节 告知标准 一、英国:从惯例到知情同意 二、德国:更甚知情同意 第四节 损害原因 一、英国立场 (一)事实因果关系 (二)法律因果关系 二、德国立场 (一)法律因果关系(规范保护目的) (二)假设同意抗辩 第五节 证明事宜 一、英国:与医疗过失相类 二、德国:不同的框架 第六节 比较评析第五章 医疗过失法改革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对私法体系的不满 一、对过错进路的批评 二、无过错进路——新西兰与瑞典模式 第三节 英国与德国的改革动议 一、英国的发展 (一)《皮尔逊报告》与对无过错进路的一般拒斥 (二)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 (三)《穷则变》与2006年《国民健康服务 体系救济法案》 二、德国的发展情况 (一)对无过错进路的一般拒斥 (二)医疗仲裁委员会体制 (三)当前的动议 第四节 比较评析第六章 结论参考文献索引译后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基本事实的建立 从一开始,并且作为就被告医生是否依必要的技能与注意义务行为这一问题作出规范性判断的前提条件,法院必须建立起案件的基本事实。就此而言,就医生所面临的具体情势及其是如何应对的,法院必须作出裁决。 (一)英国:从可得信息推断 一般来说,在医疗过失案件中,当法院要就案情事实作出裁决时,他们的面前总会摆着一堆具有或多或少直接性的证据,包括现场证人的证言、当场所作或立即补作的各种医疗记录、机械生成的测试结果,诸如此类。这里的一个重要程序(用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平等问题)即所谓披露(正式的称谓为"开示(discovery)"),要求被告医院(协助,)使原告能够获得各种相关书证,包括那些牵累(inculpate)医生者。证人陈述(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词)也要在庭前交换。最受重视的证据形式是口头证据,尤其是通过交叉询问程序所发现的证据。 若是关键证据在庭审时失落(lost),法院应尽最大可能根据可得证据来重构失落证据的内容。证据系因治疗方当事人的义务违反行为(default)而失落的情形亦属此列。例如,在凯诉艾尔郡及阿伦岛卫生委员会案(Kay v.Ayrshire and Arran, Health Board)中,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一份遗失了的血糖测试结果是否有可能证明,在被告的过错医疗干预之前,原告的脑膜炎就已经病势深沉。在听取了专家证人的对立主张(基于来自现有医疗记录的模型所做的合理推测)之后,法院就此给出了肯定回答。类似地,如果医生的记载有欠完备并且不能回忆起病案细节,他得在出庭时就其一贯执业谨慎加以举证,用以支持其在所涉个案情势下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的主张。在这里,起到决定作用的是整个案情。故而,即便事后发现医生有伪造/篡改手术记录的情形,亦不当然导致医生存有过失的裁决。但是,若是为了避免不利于被告的信息被公开,从而有证人逃避出庭或者有拒不提供或隐匿证据情形的,则得径为推断;这将使事态向着原告一方倾斜。 (二)德国:医疗记录失落情形下的推定 前面提到过,与英国相比,在德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更为经常地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出示证据。就此而论,患者的医疗记录在帮助证实其诉讼请求方面起到了核心作用;在很多时候,这种记录构成了医疗专家报告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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