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2012-3
法律出版社
刘树德
247
无
在“五四”运动九十周年前后,我曾与德赛勒先生就民主、法治、宪政及改革等话题进行了一系列漫谈,经整理后形成了《司法改革科学观--与德赛勒先生的法政漫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好友趁留学回国之际见过此书,认为还不是“故纸堆”,又捎带了几本出国。未曾想,此书还引起了德赛睿女士的兴趣,尤其是采取此种漫谈的方式来涉猎这些重要而严肃的话题。于是,在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前后,又与德赛睿女士通过面谈、电子邮件、笔谈等方式,继续围绕这些话题进行了理性交谈。累积下来,成果不少,《司法改革:小问题·大方向》就是证明。 改革是吾国当下的伟大实践,又是永恒的主题。正因为其未来的走向切实关乎每人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幸福,因而其为高官百姓所关注、所思忖、所忧虑,实乃理所当然。基于工作经历的“路径依赖”,我继续秉持那种不人云亦云而独立沉思的习惯,结合司法改革工作本身就一些关联性的“热问题”进行“冷思考”。其间,确实也有夜不能寐的时刻、三思不明的煎熬、“难得糊涂”的心态。幸好陪伴稚子彦博诵读经典《道德经》、《论语》、《千字文》、《三字经》,使我产生了从国学经典中寻找答案、摆脱困惑的愿望。
刘树德(又名邵新、善若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官),湖南省新邵县大新乡刘家排村人。1990~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办从事审判、调研和司法改革工作(2004~2006年借调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曾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1996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3年)。出版专著《政治刑法学》、《实践刑法学》等20余部(2部获部级奖);发表论文《刑事司法语境的“同案同判”》(《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等40多篇。
宪政?法治?民主漫谈(代序)
第一章 “裁判摘要”的实证分析——关于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思考(一)
一、“裁判摘要”“前世”的十维面相
二、“裁判摘要”“今世”的十条规诫
三、“裁判摘要”“来世”的十点建言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定位与保障——关于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思考(二)
一、“同案同判”的多维语境
二、“同案同判”的保障机制
三、一个延伸的话题:法律适用错误
第三章 “应当参照”的诠释及展开——关于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思考(三)
一、参照什么
二、谁参照
三、凭什么参照
四、如何参照
五、结语:生命力有待立法支撑
第四章 法院决策模式:民主集中制——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民主集中制”的不同含义
二、审判委员会的“民主集中制”
第五章 审判管理:‘‘两权’’模式还是“一体化”模式——关于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权力是什么:基于宪法文本的思考
二、权力为何分立:法政的思考
三、“分权”还是“一体化”:实践的比较思考
第六章 司法权的嬗变:‘‘国家化”还是“社会化”——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司法权的“社会化”:回归“经典”
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司法权“社会化”的新表现
三、申论:“民间纠纷”界定引发的思考
第七章 专门法院的理据与设置——关于法院组织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专门法院:“专门”的归依
二、专门法院:“法院”的所指
三、专门法院的未来设置
第八章 立足国情的司法改革略论——关于司法改革原则的思考(一)
第九章司 法改革的合法性分析——关于司法改革原则的思考(二)
第十章司 法改革与立法的“互动”论——关于司法改革原则的思考(三)
第十一章 司法改革的意识浅论——关于司法改革原则的思考(四)
第十二章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比较——以中国三十余年改革实践为中心
第十三章 关于域外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比较——理念、重点及方法
后记
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在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客观因素,即服从的习惯或者习俗以及强制性的法律的存在;二是主观因素,即被统治者形成了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具体来说,“传统权威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个人魅力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某个人的非凡个性和超凡感召力(个人魅力)的基础上;“法理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 在韦伯上述理论的基础上,现代政治学从多种角度继续探讨合法性问题。(1)帕森斯的“政治角色说”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服从官员,是因为官员的政治角色,而不是因为官员的个人品性;政治角色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政府官员的权力地位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政府官员角色使公民角色所要求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的可能。正是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构成了官员角色和公民角色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基础。(2)本特利的“公共利益说”认为,公共利益是各方利益冲突和妥协的结果,如果政府行为表达了这种妥协结果,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即不合法。(3)亨廷顿的“政府中立说”认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自政府制度的中立性,政府制度越是代表自身利益(中立),它就越不代表某一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它的行为就越合法。(4)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说”认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或者权威性来自于同质的政治文化,即共同的价值和理念。如果一个政权能够坚持或者造就国民一种共同的信念,那么该政权就是合法的或者有权威的。(5)利普塞特、阿尔蒙德、林茨的“政府绩效说”认为,政府绩效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并非单项经济指标可以衡量;政治民主化的合法性需要政府绩效来保障;政府绩效可以为威权政治体制提供合法性;但是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政府绩效是可变的,而且持续的时间也是短暂的。 ……
司法改革要在宪法框架之下以法治而非人治、反法治或者假法治的方式进行。 --“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分析” 从立法与改革双向互动的关系来说,司法改革会促动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和形势发展的法律文本的立、改、废;同时,立法也会反过来引发司法改革的启动、调整或者深入。 --“司法改革与立法的'互动论'” 司法改革应强调“十种意识”:规律意识、系统意识、合法意识、原点意识、当下意识、目标意识、统分意识、借鉴意识、国际意识、合力意识。 --“司法改革的'意识'浅论” 无论是“全盘照搬”还是“简单拒斥”的立场,均是强调“地域性”的片面立场(西方立场或者自我立场),而只有立足于“普适性”的立场并结合“地域性”进行一番创造性转化工作,方能设计出适合本国国情的改革方略。 --“关于域外司法体制改革折若干比较”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