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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行犯研究

王光明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光明  

页数:

273  

字数:

231000  

内容概要

  鉴于共同实行犯并不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概念,因此,在对共同实行犯关涉的具体问题展开研究之前,必须首先确定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对该问题的进一步追究,则又关涉我国现行刑法中共同犯罪体系究竟属于哪种共同犯罪体系,即单一正犯体系抑或正犯·共犯区分体系的问题。对此,基于我国所通行的判断共同犯罪体系的标准,即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由此所形成的所谓的单一正犯体系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本质上都属于单一正犯体系。在该体系下,我国刑法关于共犯人的规定就被理解为本质相同的“量刑事由”,如此,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既可以是主犯,又可以是从犯,甚至还可能是胁从犯。然而,当前之所以形成两大根本对立共同犯罪体系,即单一正犯体系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其中的根本原因则在于两者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制关涉的两个基本问题的解决路径不同:其一,是构成要件的范围问题,即从多种多样的共动者中使谁成为可罚的问题。其二,是量刑问题,即适应各共动人的不法、责任进行适当的量刑及刑罚的个别化是否可能的问题。据此来考察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系,其在本质上则属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如此,我国刑法关于共犯人的规定就波理解为本质上不同的“当罚类型”,即“共犯人类型”
。进而,作者对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体系进行了与其本质相应的解释论建构,最终确定了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即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只能是主犯。以此为前提,作者对共同实行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人的分析与检讨。
《共同实行犯研究》的作者是王光明。

作者简介

  王光明,1976年生,河南商丘人。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2000年毕业于河南信阳师范学院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书籍目录

前言
一、术语的选择
二、选题的意义
三、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 共同实行犯的理论前提
第一节 国外刑法共同犯罪体系
一、单一正犯体系
二、正犯·共犯区分体系
三、两大共同犯罪体系之间相互的批判
四、对两大共同犯罪体系的反思性检讨
第二节 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体系
一、从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的视角进行的讨论
二、基于单-正犯体系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的视角展开的论辩
三、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体系的建构
第三节 共犯人之间的界限
一、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的学说
二、我国刑法中应该采取的标准
第二章 共同实行犯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共同实行犯的概念与性质
一、共同实行犯的概念
二、共同实行犯的性质
第二节 共同实行犯的处罚根据
一、准用共犯处罚根据论
二、立基于共同实行犯“共同关系”本质的解释
三、功能的行为支配说
四、笔者的观点
第三节 共同实行犯的本质
一、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对立范围
二、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基本内容
三、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分歧
四、笔者的观点
第四节 共同实行犯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实行故意
二、共同实行行为
第三章 共同实行犯的争议形态
第一节 片面的共同实行犯
一、国外的学说纷争
二、我国的理论争议
三、笔者的观点
第二节 承继的共同实行犯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外的理论争议
三、我国学者的观点
四、笔者的观点
第三节 过失共同实行犯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立法的现状与判例的立场
三、国外学者的理论纷争
四、我国学者的观点分歧
五、笔者的观点
第四节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实行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类型与本质
二、国外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共同实行犯的实务与理论学说
三、我国学者的观点
四、笔者的观点
第五节 共谋共同实行犯
一、概念的缘起
二、日本学者的肯定说
三、日本学者的否定说
四、我国学者的观点
五、笔者的观点
第六节 不作为的共同实行犯
一、关于不作为的共同实行犯的学说
二、笔者的观点
第四章 共同实行犯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共同实行犯与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共同实行犯与犯罪预备
二、共同实行犯与犯罪未遂
三、共同实行犯与犯罪中止
四、共同实行犯与共同实行犯关系的脱离
第二节 共同实行犯与身份
一、身份的内涵与种类
二、共同实行犯与身份
第三节 共同实行犯与错误
一、共同实行犯的法律错误
二、共同实行犯的事实错误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3)反思性检讨。通过以上的分析,既然从结论上来看,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在两大共同犯罪体系得出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在两大共同犯罪体系中,都不存在处罚范围的过大的问题。那么,在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问题上,对两大共同犯罪体系就不需要予以进一步的反思性检讨了吗?非也,尽管在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问题上,两大共同犯罪体系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得出一致结论的理论根据何在,是否合理,仍然需要认真进行反思性检讨。接下来,笔者就结合两大共同犯罪体系不处罚帮助未遂和教唆未遂的理论根据展开检讨。  在正犯·共犯区分体系中,之所以不处罚帮助未遂和教唆未遂,其主要的理论根据在于,在共犯的成立问题上,一如上述,共犯从属性原理在起作用。该原理也是单一正犯体系的主张者对正犯·共犯体系所极力批判的焦点之一,那么该原理是否如单一正犯体系主张者所批判的那样是一个根本不需要的原理呢?非也,因为,在正犯·共犯体系的主张者看来,在共犯的成立问题上,之所以需要共犯从属性这一原理,其中一个根本上的目的论追求就在于,通过从属性原理的限制,就能从结果上阻止因果性的所有行为都成为共犯,使共犯的处罚也受到构成要件行为的约束,进而划定共犯行为的法治国家的轮廓。  令人感到非常困惑且非常可疑的是,单一正犯体系的论者一方面基于其固有的立场,对共犯从属性原理大加挞伐;另一方面又通过极其隐蔽的方式回到了这个原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反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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