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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律制度研究

魏静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魏静  

页数:

278  

字数:

233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脱胎于行会制度的现代商会,作为一种实现行业自律的市场治理机制,在维护人会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但商会法律制度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会的发展。从商会的生发、演变历史和现代特征来看,自治无疑应当是商会的灵魂、是现代商会发展的目标和主要价值取向。目前我国商会发展的“瓶颈,’即在于商会自治性的缺失,面临着制度和自身建设的双重制约。基于上述原因,本书试图以商会自治为视角,以商会自治作为主线,对有关商会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商会的法律性质、商会与商会成员的关系、商会的自治权、商会的法人治理、商会的监管、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定位等进行研究,以期探寻符合商会本质的法律制度,促进商会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魏静,女,副教授,1975年5月出生。1993年起至2007年,先后在西南政法学院、浙江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任教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环境法。曾于《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商会性质及功能研判
第二章 商会法律制度之历史考察
第三章 商会自治权探究
第四章 商会内部治理法律规制
第五章 商会监督与管理制度透视
第六章 我国商会制度之建构
结语 自治是商会法律制度的灵魂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如果说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工商业的复苏、繁荣是中世纪欧洲行会组织形成的主要因素和动力,那么,中世纪欧洲的自治城市则是孕育行会等中介组织的土壤。以商人为首的城市居民为争取城市的自由,同封建领主展开了不同形式的斗争,最终达成妥协:通过承认封建领主的世袭权力、向其承担服役义务和缴纳赋税,取得封建领主通过颁发特许状而确定的自治权,成为一个自治团体,实行自我统治和管理。因商人行会会员与市民身份的高度重合,一般一个城市只有一个商人行会。商人行会从诞生之日起,即对其所在城市的商业活动拥有垄断权,对城市工商业负有管理和监督之职。商人行会拥有的经济特权具有强烈的封建垄断性和平均主义的倾向,严格限制一切竞争。作为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商人行会除了管理监督城市的工商业活动外,还负有一定的政治职能、宗教职能和司法职能。商人行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商人行会的最高权力一般掌握在会长手中,会长下设执事和理事会。这种会长一执事一理事会的管理体系保证了商人行会能够有效地行使职权,并成为一个内部关系较为紧密的社团组织。 随着小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13世纪下半叶开始,各手工业的行业从业人数增加、势力壮大,商人行会的控制力量日渐削弱,进而名存实亡。手工业者纷纷按行业组建行会,原来掌握在商人行会手中的管理权,逐渐被若干个独立的、平等的手工业行会组织所瓜分。手工业行会作为行会的第二个发展阶段,与商人行会在各方面体现出强烈的连续性,二者在经济、政治、宗教和司法职能以及组织管理结构等方面都大体相似。但相比较而言,商人行会是一个全面监督和管理城市工商业活动的机构,而手工业行会的经济职能明显复杂化和多元化,管理措施渗入手工业生产领域。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发展,手工业行会解体,一种新型的商人组织——商会出现。但同时,手工业行会的解体并非是行会的末日,商会的出现也并没有完全取代行会。行会通过自身的调整演变为商会——行会的第三发展阶段。一方面,商会与手工业行会之间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其经济、政治、司法和社会救济职能以及内部结构、管理体系等方面都与商人行会、手工业行会一脉相承;另一方面,商会内部的经济活动由于手工业行会的合并而大为改观,开始具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性质,直至18世纪才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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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律制度研究:以商会自治为视角》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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