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注释本
2012-10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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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男女平等
第三条 妇女发展纲要和规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统一
第六条 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
第八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政治权利男女平等
第十条 意见和建议权
第十一条 选举与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第十三条 妇联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
第十六条 入学、分配等不得歧视女性
附录
版权页: 条文注释 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权利。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权,这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农村尤其重要。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两层含义:妇女与男子村民享有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标准应当相同。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婚姻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条文注释 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主要包括五项: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权。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因土地承包权衍生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权等。而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地少人多的地方,土地承包权非常重要,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而其他如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权等权利,因为客观上不存在,因此并不重要。农村妇女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外嫁女的问题。本条将为维护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享有各项权益,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考虑到对入赘男子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影响到女方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水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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