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身份保障
2010-9
知识产权出版社
李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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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于罪行法定主义,有刑法才有犯罪,有犯罪始有刑罚可言。基于法治国家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国家刑罚权必须经由法定诉讼程序才能实现;犯罪非依法定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审问和处罚。为此,国家设立检察官制度,让检察官基于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替国家行使刑罚权,以追诉犯罪,保护无辜。检察权行使的品质,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良窳,而检察官为检察权行使之关键,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之目的,不在于赋予检察官个人之身份保障,而在于确保检察官职权之独立公正行使,而达到摘奸发伏和追诉犯罪之目的,并能及时淘汰不适任者。检察官身份保障如何,实与其在诉讼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其权责有密不可分之关系。我国正值检察制度变革之际,期盼本书有助于立法及制度的建立。 本书除绪论外分为七章。 首先是绪论部分,即本书研究的导论,笔者介绍了本书的写作目的和写作安排,包括研究的缘起和动机,阐释了确定研究对象的理由;界定了研究探讨的范围,并对一些概念进行解释和说明;最后介绍了相关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写作框架,以及主要的创新特色。
检察权行使的品质,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良窳,而检察官是检察权行使的关键,检察官身份保障如何,与其在诉讼法中所扮演的角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本书的核心问题是:我国检察官的角色究。竟应如何定位?其又是否已拥有了身份保障?如若不然,保障又当如何给予,以使检察官能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让检察权能发挥应有的功能。本书主要针对检察官的身份角色进行定位,通过对我国检察官管理制度,包括选任制度、晋升制度、人事制度以及司法财政预算的现状进行检讨,进而提出改进方案。
李美蓉,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师从甄贞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拥有控、辩、审三个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先后在《法学杂志》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并被收入CSSCI系统,参与了多项国家级重大课题研究。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第二节 研究范围 第三节 研究方法第一章 检察官之角色定位 第一节 检察制度之历史渊源 第二节 检察官之职权 第三节 检察官行使职权之特性——检察一体原则 第四节 我国检察官之角色定位第二章 检察官之范围 第一节 我国检察官范围之检讨 第二节 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第三章 检察官之培养与选任 第一节 法系比较 第二节 法学教育 第三节 选任考试 第四节 司法培训 第五节 任用资格第四章 检察官之晋升 第一节 检察官之职务晋升 第二节 检察官之逐级遴选第五章 检察官之职位与经济保障 第一节 检察官之职位保障1010I 第二节 检察官之经济保障第六章 检察官之外部保障 第一节 检察人事制度 第二节 检察官之员额 第三节 检察经费保障制度第七章 结论附录一 检察官职务与行政职级对照表附录二 公务员工资标准表附录三 黑龙江省某区级检察院2007年公务员工资套改明细表参考文献致谢
检察权行使的品质,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良窳,而检察官为检察权行使之关键,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并不是最终目的,它只是一种配套手段,借由制度的建立使检察官能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让检察权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关于是否应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学者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赋予检察官终身职身份保障,不仅有诋毁检察官之嫌,且复有腐蚀检察制度之虞。惟所谓“终身职保障”,不应拘泥于文义,认为即便是老迈昏庸之人仍不能令其去职;此所以德国对于终身职法官也有退休年龄的规定,届满一定年龄即应退休,且不得延退。但建立健全人事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使人尽其才。一方面创设公平完善的选任制度来挑选优秀的人才;另一方面在任用之后给予合理的身份保障,使其能安心久任;再辅以健全的评鉴制度,使不适任者去职,以去芜存菁,并确保发挥最佳的打击犯罪之职能。是以,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尚非仅有负面价值。所应讨论的是,所赋予的身份保障是否能恰如其分地使检察官不受(不惧)外界的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从而发挥检察权应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