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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三突破100分

北京万国学校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北京万国学校  

页数:

215  

字数:

346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考生在考前最需要一本让自己最短时间获得最多分数的“精华本”,2007年,万国首推《卷一突破100分》,一时洛阳纸贵,2008年和2009年的《突破100分》系列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为了更好地让考生在最后阶段能实现考前突破,获得最后的胜利,应考生的呼吁,2010年万国学校再次组织史上最强师资,强力打造了《突破100分》系列丛书。其要旨在于体现司法考试“重者恒重”和“新增必考”两大规律,预测2010年司考必然考查点和考查方式。不求面面俱到,但求点点得分! 该系列图书以2010年最新考试大纲的必考点为骨架,以万国名师归纳和精读为血肉,以考点预测为灵魂,分析精准,预测到位! 本书的主要特色如下: 一、网罗全部必考点。防止知识点遗漏 本丛书按照2010年新大纲的考试要求,凭借老师自己多年的授课经验和司法考查规律,找出2010年司考重要考点。考点少、精和准!对考点的精要讲解,让你省去大量时间,直击得分点! 二、考点层次分明,重点一目了然 为了方便考生,节约时间,本书对考点进行分级,★★★为最高级别,是必须进行背诵的考点,★★为次重点,需要辨析和记忆,★或者没有标记,则只要了解即可。同时,如果是2010年新增考点,也加以注明,因为概括“新增必考”的铁律,其地位不容忽视,要求考生能熟记。同时,本书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该考点具体的内容,还要有考查方式的预测,将考生的知识储备转化为直接的“得分能力”。 三、考点精析,明辨概念,加注“小贴士”,把握细节 万国明师的考点精析,对一些近似的概念,通过比较性的表格进行辨析,也特别提供“小贴士”来简练说明,帮助考生把握每一个考点。同时,书中会有小案例举例,解析重点问题,明确疑难问题,拓展知识点等。 四、内容准确精练。预测突破加分 本丛书定位成一个“助力器”,希望考生在很短时间看完,但是,需要反复看而达到记忆的目的!在记忆之余,如果要检测自己的能力,可以做各单元所附的预测题。这样能够做到“测学相长”,有所获益! 祝所有考生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中能够实现突破,达到400分!

作者简介

  《2010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三突破100分》内容简介:按照2010年新大纲的考试要求,凭借老师自己多年的授课经验和司法考查规律,找出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的重点考点。并对考点精要讲解,加注“小贴士”来要求考生把握细节,通过“预测突破”试题来检测考生对考点的理解程度,增加考生的得分能力。

书籍目录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第八章 所有权 第九章 共有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占有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六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第十七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四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二十五章 人身权 第二十六章 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章 婚姻家庭法 第二十八章 继承法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票据法 第六章 证券法 第七章 保险法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专利法 第三章 商标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二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三章 诉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民事证据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法院调解 第十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一章 普通程序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 第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八章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法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四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章节摘录

  (1)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4)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不得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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