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教学配套案例
2011-7
知识产权出版社
张耕 编
360
本书分为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5章,每章均精选了有代表性的案例,在对案例进行简要叙述的基础上,不拘泥于判决,将案例中涉及的焦点、难点问题以及现在仍有争议的问题,用知识产权法原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本书既是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法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师的学习和教学用书,也是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员、律师、法官以及产业界和科技界的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工作指导用书。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分析案例1】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冯雏音等诉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分析案例2】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杭州张小泉集团诉刀剪总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分析案例3】如何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中恺公司诉春秋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分析案例4】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
——开天公司诉鑫王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分析案例5】侵犯旧版本软件著作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参数公司诉法塔公司侵权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分析案例6】软件版权侵权中的共同侵权
——奈凯公司诉中唐公司等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分析案例7】诉前禁令的适用
——诺瓦提斯公司申请新原兴公司诉前禁令案
【讨论案例1】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
【讨论案例2】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讨论案例3】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联家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讨论案例4】侵犯商标权的诉前禁令
……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三章 专利法
第四章 商标法
第五章 商业秘密法
版权页:(三)使用已取得注册的商标权为何被法院判令侵权三毛集团的“三毛”注册商标,是其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之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的商标。就程序而言,似乎这一系列商标都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在诉讼中也以此辩称自己在产品中使用“三毛”商标并不构成侵权。为何在“合法”状态下取得的商标权在使用过程中会被法院判令为侵权行为?这就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典型表现。所谓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构成,必须基于以下因素:(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都是根植于同一客体产生,如该案中争讼的对象均为三毛形象这个客体;(2)同一客体衍生的多项权利的主体不同,如果主体相同,属于权利重叠;(3)客体衍生的各项权利都是依法产生,如在该案中原告等人按照《著作权法》和《继承法》对三毛形象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江苏三毛集团依据《商标法》而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多种情形: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侵犯著作权人的在先权利;商标权人与著作权人就同一客体的使用方式产生分歧;商标权人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作品,但许可期满后,著作权人拒绝许可商标权人继续使用;善意第三人通过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转让合同,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或所有权而与著作权人产生纠纷;善意第三人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同一作品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做商业性使用而与在先获得此使用权的商标权人产生纠纷;商标权人未经许可以著作权人的作品为商标并成为驰名商标后,著作权人是否可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权人拥有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注册商标权并禁止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法教学配套案例》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案例比较新,虽然简单了,但整体还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