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法律问题研究
2011-6
知识产权出版社
郑景元
318
《农村信用社法律问题研究》是作者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反复斟酌、修改而成的一部新作。《农村信用社法律问题研究》共分七章,基于私法视角,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广义法人说、互益法人说、信义义务论等观点,并在结构上采取逻辑递进方式进行章节安排,具有研究成果和形式上的双重创新。《农村信用社法律问题研究》内容翔实、资料完备、论证充分、结构严密,是一部具有极强实践操作性的学术专著,可作为高校法学、金融学等理论研究的参考用书,也可作为实务部门进行业务操作的选择文本。
郑景元,男,1969年生,汉族,无党派人士,民商法博士,副教授,韶关学院法学院副院长。1991年本科大学毕业后,第一批下海经商(经单们允许)。2000年入韶关学院工作至今,先后在《清华大学学报》、(政法论坛入(法商研究入(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时代法学》、《商事法论集》、《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入(武汉大学学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商事法学论文近50篇。
引言——从私法角度看农村信用社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混乱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现状
三、本书结构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一个亟待澄清的前置性问题
第一节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法人
一、独立性乃法人构造之核心要素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之困境
三、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之分析
第二节 农村信用社是企业法人
一、外延扩展:从狭义企业到广义企业
二、广义企业的边界:与非企业法人的区分
三、广义企业之归属:农村信用社的法人类型
第三节 农村信用社是非营利法人
一、国外非营利法人外延之演变
二、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区分
三、非营利性: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性质
第四节 农村信用社是互益法人
一、中间法人公益化
二、互益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分
三、互益性:农村信用社的法人目的
小结
第二章 私法自治: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的选择
第一节 我国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选择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各种诟病
二、对产生各种诟病的法律分析
第二节 我国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选择的私法设计
一、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
二、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
三、实现对组织形式的自主选择
小结
第三章 农村信用社的基础构造——从社员到社员权
第一节 农村信用社社员资格及其变动
一、社员资格的界定
二、社员资格的变动
第二节 农村信用社社员权的整合构造及其分离行使——兼论权利的二元救济
一、农村信用社社员权的概念
二、整合构造:农村信用社社员权自主行使之法律悖论
三、农村信用社社员权的具体内容
四、分离行使: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实现之有效方式
五、农村信用社社员权的二元救济
小结
第四章 农村信用社的信用构造——对社股财产与盈余分配的法律控制
第五章 困境与出路: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
第六章 或抑制或促进:农村信用社在反垄断法上的差别对待
第七章 农村信用社的私法走向——政治哲学的影响及其限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总体来说,权利说与资格说分别从不同视角揭示了社员权的本质,具有合理性,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异:权利说强调社员对于社团所享有的权利,具有对内性。例如,甲系某农村信用社社员,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只能向农村信用社行使,不得指向任何第三人。社员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若不是基于社员地位,则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异,适用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规范调整;资格说突出社员与非社员相比而享有的各种权利,具有对外性。如甲是某农村信用社理事社员,而乙不是。那么,基于理事资格,甲在该农村信用社中享有的各种权利,相对于乙来说具有对外性。 由此看,无论权利说还是地位说,社员权实际上就是指社团社员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非社员主体不能享有。这种界定超越了权利说与资格说的局限,或许可以有效避免既有的诸多争议。比如,混合说经过分析可以分离行使,地位说可以社员权的委托行使与代表行使提供理论支持。 (三)农村信用社社员权概念的界定 综合上述历史梳理与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社团法人,其社员权是指以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资格为存在前提,依法律与章程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从该定义中,我们可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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