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
2011-9
知识产权出版社
王春光
202
平等权是基本人权,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就业是民生之本.平等就业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当今的中国在市场经济大潮下,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日益尖锐,性别、年龄、身份、健康等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随处可见,不仅严重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以及平等就业权利,限制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且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和谐社会的构建。本书旨在通过对欧盟、荷兰以及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与实践两方面的研究,探索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就业歧视领域实施法律控制的成功经验,以期对消除我国当前十分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落实宪法确立的公民的平等权,促进《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起到积极的作用。特别希望通过部分国家和地区平等法的主要内容介绍、部分国家和地区专门执法机构——平等委员会的功能以及就业歧视案件的具体救济途径等具体操作问题的分析,对进一步促进我国平等就业立法以及对就业歧视受害者有效救济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王春光,女,北京农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法学专业副教授。198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99年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理学硕士学位。曾任山东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科技大学商业与法律学院访问学者,2004年进入北京农学院,从事宪法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重点关注反就业歧视以及农民权益保障等问题。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以来,在《法制日报》、《中外法学》、《法学杂志》、《中国律师》等国家法学类核心期刊以及其他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并多次获得省市奖励,主要成果有论文“我国授权立法现状之分析”、“论民众参与立法一一法的正当性之基础”等;全国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教材《法理学》(副主编),参加撰写《和谐小康社会建设与政府业绩考核》、
《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等著作多部。2006--2009年获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人才强教”项目资助,2005--2008年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项目主管,在中国政法大学与荷兰王国国际合作项目“消除中国的就业歧视”中,任项目主管兼主要研究人员。
第一部分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与实践
欧盟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进程
荷兰反就业歧视法律研究报告
第二部分 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与实践
菲律宾反就业歧视法律研究报告
香港平机会及其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实践
第三部分 国外反就业歧视专门执行机构介绍
英国平等和人权委员会
( the Commission for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法国反歧视促平等高级公署
(High Authority to Combat Discrimination and Promote
Equality)
德国联邦反歧视局
奥地利平等待遇委员会
(Equal Treatment Commission)
加拿大人权委员会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
第四部分 国际公约、欧盟指令以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平等法律
参考文献
后记
荷兰的法院体系是由19个初审法院、5个上诉法院和部分专门法院(如工业贸易法院、社会保险法院等)以及最高法院组成的。其中,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下级法院是否司法公正,最高法院对各类上诉案件只针对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进行审查(法律审),而不对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事实审)。最高法院的监督对保障各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荷兰的司法体系中,毋庸置疑,法官居于中心位置,这被视为是保障公民权利、捍卫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法官的工作质量就是法院的工作质量,因此在法院内部,有一整套对法官工作的评估标准,包括五个方面:①法官执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②专业化程度;③人与人之间的合作;④法律的统一;⑤工作效率。具体操作中主要看,第一,是否被公民投诉?第二。业余时间在做什么;第三,公众评价如何。 法院的财政来自议会拨款。各法院每年对院内支出做出预算,上报政府司法部,司法部经与议会进行协商后决定法院的预算并向法院拨款。拨款由司法部拨付给法院,基本上法院的预算都能获得通过,也就是说法院的开支都能得到满足。法院的财政十分充足。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独立与公正,迎合社会的发展与大众的需要,2002年起荷兰司法系统进行改革,在国家层面设立司法委员会,在法院内部成立一个委员会。由院长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法院日常管理工作。在财政上,各级法院要对司法委员会负责,每年的财政拨款由司法部(代表政府)直接拨给法院,改为通过司法委员会划拨,以进一步阻隔政府与司法的联系。减少政府对法院的控制,使司法系统整体上更加独立。司法委员会于是成为各级法院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