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
2012-7
知识产权出版社
李志国 编
800
无
本书以大量案例,通过案情简介、审理判析、法理研究等,从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分类、债的发生原因、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变更与移转、债的消灭等方面分析债法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李志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授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三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四章 合同的一般原理
第五章 合同的成立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八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九章 债的变更与移转
第十章 债的消灭
参考文献
跋
版权页: 该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90年8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应予以保护。被告与丙方隐瞒事实真相,将实际为1.5万元的租金谎称为3.5万元,欺骗了原告,使其放弃了优先承租权,蒙受了损失。因此,被告与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理研究) 本案当事人间有两个房屋租赁合同,这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处理本案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 第一个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种看法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关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保护。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该约定有效。理由是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们同意后一种看法。我国法律、法规确实没有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禁止这种做法的规定。 本案事实说明,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关于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为是有效的约定,自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个合同是被告与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前一个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由于被告与丙方恶意串通,将实际租金1.5万谎称为3.5万元,使得原告觉得租金太高而放弃继续承租。可见,被告与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在同等条件下继续承租该房屋,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确认前一个合同有效,后一个合同无效,明确原告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是正确的。
这本《债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李志国主编,通过对商品经济交换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的关系的各种真实案例的介绍,较为详细地对我国的现行债法相关的尤其是合同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解析,针对如何处理认识和适用债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诠释。具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介绍深入浅出、理论分析简明独到的特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