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经济法

张长龙 编 张长龙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08出版)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张长龙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

张长龙 编  

页数:

37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经济法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经济与管理学科核心课程,所以教科书应当是适合学生实际的高质量教材。《高等学校经济与管理学科“十二五”规划教材:经济法》是长期从事经济法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对自己多年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它与其他经济法教科书相比有着适当扩大经济法外延、以学生实用为原则、突出案例特色、编写团队专业等特点。可以说本书是一本充分发挥了撰稿人的比较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创新的法学教材。

作者简介

张长龙,法学教授、博士,广东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研究金融法和国际法。是国内最早系统研究赤道原则的学者。 主持和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课题8项。现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在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50篇,出版专著1部,主编教材2部。 应邀在重要的学术会议上发言l2次,其中在国际性和全国性会议上发言6次。应邀为《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和广州市人大及政府的立法提出建议。曾经就经济金融法律问题接受香港《文汇报》、广东电视台等知名媒体的采访。《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指引》起草小组专家,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民商法基础知识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法律责任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第五节 债务人财产和管理人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七节 破产法律责任 第五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法分则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专利法律制度 第四节 商标法律制度 第八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九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上市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节 证券法律责任 第十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一般原理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十一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五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节 工资 第五节 劳动保护 第六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诉讼机制 第三节 经济纠纷的仲裁机制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非诉讼(ADR)机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与普通合伙人受到自我交易禁止和竞业禁止的规定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还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有限合伙人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编辑推荐

《高等学校经济与管理学科"十二五"规划教材:经济法》是一本充分发挥了撰稿人的比较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创新的法学教材。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经济法 PDF格式下载



ok啦,学习时用这本~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