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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理论与实践(上中下)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页数:

全三册  

字数:

2306000  

前言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日益加深。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将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升级,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跨越,支撑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  为了活跃专利代理行业的学术氛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从2010年起,每年都举办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高端学术研讨会,为广大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学术交流平台。2012年研讨会征文活动的主题是“《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理论与实践”。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和各专利代理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本次征文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广大专利代理人、专利审查员积极投稿,他们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宗旨、中外相关法规的比较研究、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等方面发表见解。本次征文共收到稿件254篇,比上届多出130余篇,增长103%。其中来自专利代理机构的稿件68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稿件186篇。  本次征文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特邀专家,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协会会长、副会长、部分常务理事、协会学术委员会和部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协会秘书处的评委。本次评审工作实行匿名制,在科学、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上,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来稿进行了认真筛选和评比,共评选出优秀论文29篇。

内容概要

本书是2012年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高端学术研讨会论文选编,是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论与实践的讨论,内容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宗旨及与其他法条的联系、中外相关法规的比较研究、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以及其他问题的讨论。各位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阐述了其对某一具体问题的看法及观点,对促进我国《专利法》中第26条第4款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书籍目录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理论与实践—2012年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高端学术研讨会论文选编 上》
 第一部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宗旨及与其他法条的联系
  女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
  思考
  女试论“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
  关系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法理学探索
  女浅谈“权利要求清楚”、“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和“说明书充分公开”三者之间关系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相互关系的
  研究与实践
  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理论与撰写实践
  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举证问题张 毅 耿 萍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浅谈
  “漫天要价”还是“实诚开价”——从禁止反悔原则谈权利要求的概括
  权利要求书——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审与复审程序中必用的文件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宗旨与实践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立法宗旨的再审视——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之间的关系出发
  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论说明书撰写方式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浅析
  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再认识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修改建议
  浅谈专利的公信力与权利要求得到
  说明书的支持
  浅析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审查标准一致性问题
  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第三种情况
  从利益平衡谈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原则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不清楚”与《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22条第2款“多引多”的竞合关系
  关于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支持强度”的探讨以及撰写
  中的相关启示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
   修改建议
  关于不支持审查标准的探讨研究
  基于概括式特征修改的支持问题与超范围问题分析
  浅谈对权利要求清楚的判断
  浅谈权利要求中是否允许使用不确
  定性用语
  论不支持与创造性的共同评述
  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支持
  判断标准的探索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能否取代《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20条第2款
  基于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区别和联系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修改建议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法律适用探析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其涉及法规的解读及修改
 第二部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相关国外法律法规理论与实践的比较
 第三部分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
 第四部分 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
 第五部分 其他
本套书还有: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理论与实践—2012年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高端学术研讨会论文选编 中》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理论与实践—2012年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高端学术研讨会论文选编 下》

章节摘录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申请人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概括而成的,则在判断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判断这种概括是否合理。  权利要求对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进行适当地概括,在很多发明专利申请中都存在。这是由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往往有很多等效的变形例,受篇幅所限,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一般很难将所有实施方式都描述出来,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显看出与其等效的各种变形和替换,因此通常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进行记载,造成说明书过于冗长和繁杂。权利要求对说明书中的实施方式进行概括的情形,包括上位概念概括或并列选择概括,功能或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以及数值范围概括等。  对于功能或效果限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O可以看出,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并不提倡在权利要求中进行功能性限定。  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在一些领域,如通讯、电子等,具有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国外申请逐渐增加。因此,功能或效果限定的发明,其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成为近年来被不断热议的话题。因为这不仅对申请人、被控侵权人以及公众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专利审查和专利侵权的判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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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透彻,比较实用。


要细细读,理解里面的内容。


封面破损、非常脏。强烈要求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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