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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研究

张靖会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2  

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

张靖会  

内容概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研究:基于俱乐部理论视角的分析》采用规范分析、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基本思路为:首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效率、效率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就实地调研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统计与案例分析,最后,依据分析结论,提出促进合作社效率提高的政策建议。依此思路,《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研究:基于俱乐部理论视角的分析》共分6章。

作者简介

张靖会,1985年出生,山东东营人,现就职于山东省宏现经济研究院。2003~2012年就读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专业,2005以来师从樊丽明教授,从事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方面的研究,2012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其间,于2008~2009年赴法国雷恩一大交换留学,获硕士学位。曾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等课题研究,并在《财政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财贸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

书籍目录

第1章 导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主要概念界定 1.3 研究方法 1.4 本书结构 1.5 创新与不足 第2章 文献综述 2.1 俱乐部理论研究综述 2.2 合作社研究综述 第3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与效率的理论分析 3.1 合作社的性质 3.2 合作社的效率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4.1 合作社效率的影响因素及其内在逻辑 4.2 社员构成对合作社效率的影响 4.3 信息状况对合作社效率的影响 4.4 排他成本对合作社效率的影响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5.1 样本合作社来源及统计分析 5.2 案例分析 5.3 本章小结 第6章 政策建议 6.1 调动稀缺资源与维护社员利益相结合的政策 6.2 引进外部人才与培养内部人才相结合的政策 6.3 强化制度约束与增强文化凝聚相结合的政策 附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主体。合作社的主体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独立的经营、决策者和生产者,他们出于共同的需求,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获得排他的社员资格。同时,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农户作为独立的经营、决策和生产单位的地位。计划经济时期,“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制度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自主经营决策权和剩余分配权,公社的主体很难说是独立的个体。市场经济条件下诞生的、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社不同,合作社建立在农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基础之上,其主体是既联合、又独立,既有共同需求和共同利益,又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 (2)客体。如前所述,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排他性和部分竞争性的特征,是典型的俱乐部产品。这是决定合作社之所以是俱乐部的关键所在,若合作社不能向社员提供具有俱乐部产品性质的服务,它本身也不能称为俱乐部。 (3)成本分担和收益分享机制。第一,成本分担。社员为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需支付一次性投入获得社员资格,并在取得以产品为载体的服务时支付相应费用,这些资金都被用作弥补合作社的成本。第二,收益分享。《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收益分享有明确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的办法返还或分配给社员。先按惠顾量(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再按出资额返还,“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见,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即收益分享)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惠顾量(额)返还,二是按股份分红,前者是劳动的报酬,后者是资本的报酬。 合作社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享不一定是均摊和均享的。在同质性合作社中,社员支付相同的出资或购买相同的股份,从合作社购买相同数量、质量的服务和产品,是均摊成本的;社员向合作社提供相同数量、质量的产品,拥有相同份额的股份,无论盈余按惠顾量(额)分配还是按股份分配,都是收益均享的。因此,在同质性假设下,合作社可以实现均摊成本和均享收益。在异质性合作社中,社员出资额、股份不同,从合作社购买数量、质量不同的服务和产品,因此,支付的成本各不相同;社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的数量、质量也不相同,拥有股份不同,盈余按惠顾量(额)分配或按股份分配,都不是收益均享。因此,异质性假设下,合作社追求成本与收益的对等,而不追求成本的均摊和收益的均享,同时,如何分配盈余,即如何确定劳动的报酬和资本的报酬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理论上,只要在《合作社法》规定的范围内都是合法的,但不一定符合效率的要求——如果不能准确确定劳动与资本的贡献,盈余分配的比例必然损害其中一方的积极性,影响合作社的效率。现实中,也并非所有合作社都遵照《合作社法》规定的比例执行收益分配,有些合作社为调动资本的积极性,或资本在合作社中占有了强势的地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就会倾向于资本,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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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研究:基于俱乐部理论视角的分析》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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