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献与唐代法律史研究
2012-3
中国社科
郑显文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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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文编著的《出土文献与唐代法律史研究》内容介绍:一个理性的社会必然要有一套理性的法律体系。纵观几千年来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唐代法律在当时世界上无疑是最先进、最理性的法律。如果我们把唐代法律维护官僚贵族法律特权和等级身份制的内容全部剔除,蓦然发现唐代的法律竟是如此贴近中国人的生活,其许多法律内容在今天看来仍具有普适性,有深入学习和借鉴的必要。
序言 探寻唐代法律的精神传统
重新构建理性的法律秩序
第一章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法典体例研究
第一节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律典体例研究
第二节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式体例研究
第二章 新发现的法律史料与唐代法制研究
第一节 北宋《天圣令》残卷与唐代的假宁制度
第二节 新发现的法律史料与唐代的《狱官令》
第三节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商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出土文献与唐代司法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节 出土文献与唐代诉讼活动中的泽语人
第三章 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
第一节 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的书证
第二节 从新发现的古代社约文书看民众的法律意识
第三节 新发现的法律史料与中国古代军法
第四章 中华法系与古代周边国家的法律交流
第一节 中华法系与古代罗马法之“暗合”
第二节 中国律令法对日本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影响
第三节 中国律令法对古代高丽王朝法律的影响
后记
明清时期,有关田产、奴婢、牛马等重要商品的买卖还须经官府的同意认可,双方要履行税契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买方将契纸呈送官府,交纳契税,取得官府颁发的红契。清代的契税已由过去的买卖双方共同交纳变成了单方交纳,清代的《户部则例》对奴婢买卖的契约作了如下说明:“民人契买奴仆,呈明地方官钤印契内,有犯验契究治。”官府之所以验契,是因为红契和白契两种书证的法律效力不一样,红契所买永为奴婢,而白契买者允许赎身。相比于白契,红契类似于经过官府认定的公证程序。民间从事土地、奴婢等商品买卖所制定的契约使用红契,红契相对于普通的契约而言,属于特殊的书证形式,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要强于未经官府认可的白契。 明清两代,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书证也广泛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屡兴文字狱是明清时期刑事法律的一大特色,文字狱的特点是以语言文字定罪,因此,书籍、诗文等也成为重要的书证材料。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经常以语言文字而杀人,如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为海门卫作《谢增俸表》,以表内有“作则垂宪”四字被诛;北平府学训导赵伯宁,为都司作《万寿表》,以“垂子孙而作则”被诛;福州府学林伯璟,为按察使撰《贺冬表》,以“仪则天下”而诛。康熙五十年(1711),“副都御史赵申乔劾编修戴名世所著《南山集》、《孑遗录》有悖逆语,辞连苞族祖孝标。 ……
无
就专业书来讲,还行,虽然内容感觉不是太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