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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协调与有序社会

贾玉娇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贾玉娇  

页数:

22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国自社会转型发轫以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并呈现出定型化的态势。如何理性地看待中国社会变迁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发挥社会科学研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如何实现社会稳定有序,确立社会成员对未来社会运行与自我生活的安全预期,成为每一个社会科学工作者理应关注和回应的问题。对此,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乐天派,主要着眼于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取得的发展成就、社会进步、政治改良与民生改善;另一种是悲观派,对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日益定型化的社会结构及其对未来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消极作用表示深切的担忧,主要代表观点为中国社会正在迅速走向溃败。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选题的意义
第二节 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一 国内社会管理研究概况述评
二 关于利益与秩序研究的述评
第三节 研究视角与方法
一 研究视角
二 研究方法
第四节 先验性前提
一 理论的释义
二 社会秩序得以生成的内在支配逻辑
三 社会秩序建构中蕴涵的价值判断
四 利益是影响社会秩序的关键因素
第五节 论述框架与内容安排
一 论述框架
二 内容安排
第二章 有序社会:多元主体与利益协调
第一节 有序社会:现代社会管理的核心议题
一 社会秩序: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议题
二 社会失序:现代转型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三 利益失衡:社会失序的主要成因
四 社会管理:转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有序社会:多元主体与利益协调
一 新中国成立后至转型前中国的利益协调
机制与社会秩序
二 转型期中国利益关系重组与失衡
三 利益失衡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 欧洲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协调理论
第一节 利益的属性
一 利益的产生与生产
二 利益作为社会关系的展开
三 利益生产中的权力关系
第二节 利益协调的原理
一 利益协调的驱动力
二 利益协调的目标
三 利益协调的场域
第三节 利益协调的社会性前提
一 利益协调的制度前提
二 利益协调的结构前提
第四节 利益协调的主体
一 国家
二 市场
三 社会
第五节 利益协调的路径
一 政府一市场的中间道路:混合经济体制的确立
二 市场一社会的共建:非市场治理机制的生成
三 国家一社会的融合:公共领域的建构
第四章 欧洲转型期利益协调理论的可借鉴性分析
第一节 现代性历史进程中的社会转型
一 社会转型的理论阐释
二 现代性探析
三 现代性历史进程中的两次重大社会转型
第二节 欧洲社会转型的典型性与可借鉴性分析
一 作为现代性发源地的欧洲
二 欧洲现代性的全球化
三 资本主义社会延续的分析
第五章 中欧利益协调理论生成情境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文化背景的比较分析
一 能人主义与父权主义
二 天人对立与天人合
三 个体本位与集体本位
第二节 政治背景的比较分析
一 政治秩序构建前提的比较分析
二 政治运作逻辑的比较分析
三 政治结构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社会背景的比较分析
一 社会结构变迁的比较
二 社会转型逻辑的比较
第四节 经济背景的比较分析
一 中国与欧洲经济的联系
二 中国与欧洲经济的差别
第六章 构建中国转型期利益协调理论
第一节 中国转型期利益协调的价值判断标准:从现代化到基于本土需要
一 利益协调的价值观
二 利益协调的指导原则
第二节 中国转型期重塑利益格局的路径选择:从单向运动到双向运动
一 双向运动下的利益格局重建
二 国家一市场一社会框架中的利益格局重建
三 市场经济逻辑主导下的利益格局重建
四 社会保护逻辑主导下的利益格局重建
五 双重作用力下的中国利益格局重建
第三节 中国转型期利益协调的主体建设:从畸形到比例适当的社会力量格局
一 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下的社会建设
二 中国社会力量格局总括
三 建设主导型政府
四 建设理性型市场
五 建设自治型社会
第四节 中国转型期利益协调主体间的关系模型:从国家主义到国家法团主义
一 法团主义的特征与结构类型
二 中国社会与法团主义
三 中国国家法团主义
第五节 中国转型期利益协调的机制建设:从政治控制到赋权与监管并重
一 表达与反应机制
二 协调与兼顾机制
三 共享与保障机制
四 共识与责任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但是,与中国先哲不同的是,西方理论家对社会秩序的解读建立在人“理性”能力的基础上。随着西方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发展,人类对社会秩序获得了更为具体的认知。认为社会秩序得以生成或重建的根源在于社会的构成分子--人,人既构成了社会,也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在形成后会创造出维系自身运行的各种机制,人的社会化就是其中之一。那么,由人的群居、追求“和”的本能所产生出的基本驱力,再加上社会后天的教化,使得人具备了趋利避害,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获益的知识与能力,掌握了“利己”与“利他”间均衡的利害关系。此外,人类在长期的主客观建设中所发展出的反思能力对人类过激、盲目的行为具有矫治功能,促使秩序生成的主体意识与冲动得以再生。这样,从人的本性中分离出“利己”与“利他”两种倾向,社会秩序正是在二者的均衡中得以生成与再生,换言之,社会秩序正是在利益的均衡过程中生成与实现再生的。简单地讲,按照西方的理论假设,人本性的终极目标在于追求个人利益,但是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最终导致的是所有人利益的丧失,因此作为实现“利己”的保障机制--利他,成为人理性的突出表现,可以保证每一社会个体尽可能地、持续性地实现个人利益。这种观点特社会秩序的生成视为一种依循人本性自生自发的内在逻辑。如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即每一追求一己私利的社会个体却在社会活动中生成了利他的社会后果。  此外,继承并发扬了亚里士多德思想衣钵的圣托马斯·阿奎那指出,人天然就是社会或政治的动物,既一心一意专顾自己的利益,同时又追求公共福利的意愿,即人既有自私的本性,又具有趋利避害的理性。通过二者的相互作用,使得个人利益与整体福祉得以实现,从而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生成。同样,基于理性的社会秩序生成观认为社会秩序的内在生成逻辑在于人理性能力的有限,从而迫使通过建立外在的、具有强制性的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如主张性恶论的霍布斯,认为人为了自保和使利益得以实现,凭借理性的力量形成了“自然法”,即人与人间关系的自发调节机制。然而,人的理性所具有的局限性导致自然法的失灵,因此需要构建外在强制力量作为自然法的必要补充,于是公共权力与国家便产生了。此外,沿着理性内涵的拓展路径,我们发现,经济学与社会学给出了不同的社会秩序生成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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