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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朱少平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7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

朱少平  

页数:

523  

字数:

433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由朱少平主编,新公司法修改涉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公司融资及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清算制度、公司社会责任、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等多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调整和完善。新公司法对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书籍目录

出版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章节摘录

  1.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维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维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股东直接维权。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之日起三十日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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