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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陈慧芳,陈笑影 著 格致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格致出版社  

作者:

陈慧芳,陈笑影 著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路径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天平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为了能够在日益频繁的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以利于我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提升竞争力,对经济类、管理类等非法学专业的院校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就显得非常必要。本书是结合作者多年来教学科研以及法律事务实践的经验和成果,根据高校经济管理类学生的专业特点,以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票据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知识产权法、GATT和WTO规则、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为主要内容而编撰而成。在编写过程中,本书力求充分介绍国内外商法领域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的内容与发展变化,包括国际商法领域中的新问题;同时在体例上,力求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其中每章节都包括学习目标、教学内容、案例分析、每章小结及思考练习题,突出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撰稿分工:陈慧芳担任第二、三、七、八、十章;陈笑影担任第一、四、五、六、九章。本书可适合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理工类等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本书在编撰的过程中得到了格致出版社的鼎力相助,在此深表感谢!由于我们的学识有限,谬误疏漏在所难免,谨祈读者们赐教匡正。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结合作者陈慧芳和陈笑影多年来教学科研以及法律事务实践的经验和成果,根据高校经济管理类学生的专业特点,力求充分介绍国内外商法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的内容与发展变化,包括国际商法领域的新问题;同时在体例上,《国际商法》力求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其中每章节都包括学习目标、教学内容、案例分析、每章小结及思考练习题,突出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者简介

陈笑影,国际经济法硕士,长期在上海大学担任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涉外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应邀作为访问教授出国讲学。曾主编、合编出版《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房地产法学》、《合同法》、《国际经济合作》等教材及论著,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陈慧芳,工商管理学在职硕士,现任教于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上海通浩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著作:《英国商务法律》(独立著作)、《国际商法》(合著教材)、《新编经济法》(合著教材)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中国涉外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和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节 外国公司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与形式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的终止
第五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六节 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处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
第五章 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主要立法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贸易其他运输方式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六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
第四节 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第六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有关的国际惯例
第七章 国际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的法律实务
第三节 票据的国际统一立法与法律冲突
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第九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
第一节 GATT简述
第二节 WTO法律制度
第三节 GNTT与WTO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WTO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和规则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 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有学者考证,早在公元前1800多年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有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定。但通说在古代罗马法中出现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应为国际商法的萌芽阶段,尽管当时还没有专门的商事法。在已经有《市民法》之后,公元前242年,罗马元老院颁布《万民法》,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涉外民事法”,具有国际性;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law merchant)是商法发展的第二阶段(商人习惯法阶段)。这种“商人法”最初出现在意大利,后来随世界贸易中心转移至大西 洋沿岸而波及法国、西班牙、荷兰、德国及英国。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其典型特征是国际性(它不局限于在一国使用)和自治性(它是商人间的习惯约束规则,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进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成的法庭来执法)。17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便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各种商事关系,从而使商法成为本国的国内法而失去其原有的国际性特征。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1673年)和《海商条例》(1681年);德国当时的成文商事法有:《普鲁士海商法》(1727年)、《普鲁士票据法》(1751年)、《普鲁士保险法》(1776年)等。此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当然,这些国家最初的商事法也是通过认可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形成的,甚至有些国家法律中有关商业的规则沿袭了德、法两国的商事法。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革。为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 始了大规模的法典制定活动。1807年,法国在其《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 条例》的基础上率先制定了统一的《法国商法典》,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随后,《法国商法典》所创立的“民商分立”立法体例为欧 洲许多国家所吸收。1861年,德国仿效法国,于《民法典》之外制定了《德国 普通商法典》(也称德国旧商法),1897年,又在修订旧商法典的基础上颁布了《德国商法典》,这部新商法典对后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也颇具影 响。日本则在1899年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典。应当指出的是,法、德、日等国 虽采取民商分立原则,但是,对商事活动而言,民法典和商法典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商法典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仍须适用民法典所确定的一般原 则。此外,随着商事活动的发展,大陆法国家也制定了不少单行的商事法规,作为对商法典的补充。这些大多具有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特征的有关商事国内立法为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的第三阶段(民商法阶段)。在英美法国家,商法的历史发展有其不同于大陆法的特色。英美法国家在传统上采取判例法制度,19世纪以后,才开始制定一些单行的商事法规,以补判例之缺。因此这些国家的商法体系是以商事判例加单行商事法规为其特色的,在英美法国家,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典。总的来说,20世纪以前,商法基本上局限于国内法,由此产生的法律分歧和冲突阻碍了国际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一些政府间或民间的国际组织便致力于商法的国际化和统一,而且 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一些重要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相继问世,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商法的国际化和统一趋势在加强。我们把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的阶段作为国际商法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国际商法统一化阶段)。应该看到,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也会碰到不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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