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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

曹新明 编 湖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

曹新明 编  

页数:

473  

前言

2007年4月9日,美国政府将中国知识产权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0争端解决机制,指责中方在打击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方面存在“重大机制缺陷”,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执行不力,由此引发了中美知识产权的新一轮较量。这种现象表明,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和经济发展环境。面对这样的境况,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知识产权非常冷漠,例如,现在有很多人公然制作、贩卖、购买和使用盗版光盘或盗版软件。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得加强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让每一个公民都懂得知识产权,让每一个企业都会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政府花大力气来抓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让人们像尊重房屋、土地和汽车的所有权一样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形成一种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权利的良好环境。正是由于这样的需要,知识产权法学变得越来越重要。基于这样的前提,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编者们紧密跟踪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最新立法,充分关注国内外学者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广泛借鉴我国知识产权教学改革所取得的经验,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尝试:第一,突出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同时兼顾与知识产权实务的关联;第二,突出知识产权法的本国特色,同时兼顾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联;第三,突出知识产权法的传统知识,同时兼顾与知识产权前沿学说的关联;第四,突出知识产权法的本位研究,同时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的深度链接;第五,突出知识产权法的内在逻辑,同时兼顾其适应性的界面创新。最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做的这些尝试紧紧围绕司法考试这个中心,因此,我们将尽可能地将精深的知识产权理论通俗化,将博大的知识产权体系精细化,将纷繁的知识产权实务简约化,使之深入浅出,易读易记,学以致用。本教材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新明任主编。曹新明教授撰写第一编和第二编,黄玉烨副教授撰写第三编,杨建斌教授撰写第四编,胡开忠教授撰写第五编;全书由曹新明教授统稿。由于编写人员的水平有限,再加之时间仓促,错漏缺失在所难免。我们真诚地恳求并诚挚地接受师生朋友、专家教授、实务工作者和所有读者的批评和赐教。

内容概要

拥有知识产权,就拥有竞争优势,把握知识产权,就掌握打开未来之门的钥匙。知识产权逐渐取代贸易壁垒、技术壁垒,成为一种新的法律壁垒方式,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已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创新成为时代发展的最重要的推动力,作为保护知识与创新的智力劳动成果权的知识产权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加入WT0之后,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需要,应湖南人民出版社之邀,我们约请了省内各高校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工作的几位同仁撰写了这本知识产权法教材。该教材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体例与内容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体例上,教材的每一章除了对基本的理论进行研究和阐述之外,还增加了核心要点回顾、延伸阅读文献以及前沿问题探讨等内容,特别是在前沿问题探讨之中,我们介绍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和课题。内容方面,我们不但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还增加了有关案例,旨在使理论和实际的结合更加紧密。为有志于学习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知者与智者提供学习参考和思考。

作者简介

曹新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教育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已承担或主持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司法部、国爱知识产权局、湖北省和武汉市等十多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等。现已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等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出版专著1部,合作出版专著5部,在海外发表《21世纪知识产权法哲学的反思与重构》等多篇论文。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教材5部,参编知识产权法学教材近二十部。自2001年以来,先后赴美国、日本、英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进行学术访问、考察和参加学术会议。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四章 著作权概述 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六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七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八章 邻接权 第九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 第十章 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一章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二章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国际保护第三编 专得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十六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十七章 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批准 第十八章 专利权 第十九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 第二十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章 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 第二十二章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第四编 商标法律制度 第二十三章 商标概述 第二十四章 商标法概述 第二十五章 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六章 商标的利用 第二十七章 注册商标争议 第二十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章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章 商标管理 第三十一章 商标代理和商标评估 第三十二章 商标的国际保护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概述 第三十四章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后记

章节摘录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就是记载在《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就是记载在《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商标注册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否则,商标注册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在上述范围内;其他人如果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经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便构成侵权,应受到法律制裁。可见,商标法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限制在上述范围内,有利于执法机关正确划分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制裁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我国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来保护。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申请的或已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抵触的,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凡异议成立、争议成立或注册不当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注册。这些都体现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二是从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凡是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采取一定措施,对侵害人的行为给予制裁,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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