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
汪寿成、肖青玲、 石文先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3-03出版)
第一章审计与注册会计师职业 第一节审计的定义与种类 第二节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鉴证业务的含义与种类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职业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概述 第二节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具体运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法律诉讼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外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措施 第五章审计目标与审计过程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 第二节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第三节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相关的审计目标 第四节审计目标的实现过程 第六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节审计证据 第二节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第三节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章计划审计工作 第一节初步业务活动 第二节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三节审计重要性 第四节审计风险 第八章风险评估 第一节风险评估程序 第二节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第三节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节审计工作记录 第九章风险应对 第一节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 第二节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三节控制测试 第四节实质性程序 第十章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第一节审计抽样概述 第二节审计抽样过程 第三节审计抽样在控制测试中的运用 第四节审计抽样在细节测试中的运用 第十一章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 第一节销售与收款循环概述 第二节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第三节销售与收款循环交易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销售与收款循环主要账户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二章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 第一节采购与付款循环的概述 第二节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第三节采购和付款循环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采购和付款循环主要账户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三章生产与存货循环审计 第一节生产与存货循环的特点 第二节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第三节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存货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四章人力资源与工薪循环审计 第一节人力资源与工薪循环审计概述 第二节人力资源与工薪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第三节人力资源与工薪循环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 第十五章投资与筹资循环审计 第一节投资与筹资循环概述 第二节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第三节投资交易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第五节筹资交易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六章货币资金审计 第一节货币资金概述 第二节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与控制测试 第三节货币资金审计 第十七章终结审计工作 第一节完成审计工作概述 第二节期初余额 第二节比较信息 第四节期后事项 第五节或有事项 第六节持续经营 第七节书面声明 第十八章审计报告 第一节审计报告概述 第二节审计意见的形成 第三节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标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五节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六节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章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 第一节特殊审计领域 第二节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节相关服务业务 参考文献
版权页: 插图: 2)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围绕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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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慢的要死不说 书还有很多问题 是不是把旧书发给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