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2013-2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4版)》以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法理论、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协作和经济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而简明的阐述。既注重经济法的各种基本观点和理论,又反映了一些法律修订的重要变化,内容系统、翔实,有很强的实用性。
戚昌文教授是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系的创建者,学术功底深厚,工作严谨求实,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科技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1项,主持或参加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出版专著、教材3部;发表论文40余篇。曾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优秀调研报告一等奖、湖北省科委优秀科研项目二等奖、武汉市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还获得湖北省优秀博士论文指导奖、华中科技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指导奖等奖项。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第三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规定 第五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概述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合伙财产的性质 第四节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五节入伙、退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及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界限与案件审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 第四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违约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专利法 第一节专利及专利法概述 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四节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节专利权的保护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商标法 第一节商标概述 第二节商标权 第三节商标注册 第四节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申请及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五节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 第六节商标管理 第七节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反垄断法概述 第六节垄断行为 第七节对垄断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八节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一章广告法 第一节广告及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广告准则, 第三节广告活动 第四节广告审查 第五节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六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节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第八节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三章金融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法 第三节证券法 第四节保险法 复习思考题 第十四章税法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现行实体税法制度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节法律责任 第五节税务争议的处理 复习思考题 第十五章会计法、审计法 第一节会计法 第二节审计法 复习思考题 第十六章仲裁与诉讼 第一节仲裁法 第二节诉讼制度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版权页: 二、和解与整顿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虽然破产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得到一定的利益补偿,也可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但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负面影响。首先,破产程序的适用不利于债务人的复苏;其次,债权人很难得到全额补偿;再次,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如职工失业,社会生产力遭到破坏等。而和解与整顿制度可以使濒临破产的企业有可能起死回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上述不足,故各国破产法都规定了和解制度,或和解整顿制度,其目的就在于防止或避免适用破产程序,也是一种处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序。现代破产制度不仅为公正清偿而设立,同时也考虑到如何减少或抑制破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使债权人得到更充分的满足。企业处于破产境地与企业的彻底消亡尚有一定距离,只要给予一定的外部条件,它就可能通过外部条件发生作用,最终获得再生。从长远看,中止破产程序给予债务人以复苏的机会,不仅对债权人,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最为有效的方法是主动拯救企业,使企业复苏。 (一)和解与整顿的含义 《企业破产法》对和解与整顿作出了规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至作出破产宣告前,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定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程序;整顿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发生破产原因、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中,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为挽救和振兴该企业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在被申请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按照企业整顿计划和方案进行整顿、走出困境、恢复活力的一种程序,又称公司重整。它是为了弥补和解制度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破产预防制度,旨在通过债权人的程序地位、扩大参与程序的主体范围和强化法院职权主义等方法,挽救困难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价值目标。 (二)和解与整顿的条件和程序 1.和解与整顿的条件 和解与整顿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所以,和解与整顿程序的开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经济法概论(第4版)》内容丰富,以基础性及实用性为着重点,通俗易懂。自出版以来,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迄今已是第4版,在众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使用。此次再版修订主要围绕新颁布和新实施的一批法律法规进行,经过修订后,《经济法概论(第4版)》在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增强,能及时反映我国经济立法的最新动态,对新修订法律中一些重大改变做了重点阐述,并增加了新制订的《反垄断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