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事诉讼法
2012-9
厦门大学出版社
郭美松
375
郭美松
人事诉讼亦称身份关系诉讼,它以身份关系的争讼为调整对象,在价值取向、适用程序、诉讼法理及程序法则等方面与普通民事程序存在诸多不同。因此,世界上的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单独设立了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从而,形成了解决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泾渭分明的双轨操作程式。反观我国,先后两度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均未涉足人事诉讼程序,其主要原因在于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影响而确立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国家积极干预纠纷的处理,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以职权探知主义追求实体真实等程序法理、法则正好契合了人事诉讼裁判的需要。鉴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可以满足单一的人事诉讼案件(主要为婚姻案件)的需要,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无人提及“人事诉讼”和无人专门研究人事诉讼程序问题也是不足为奇的。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界主要是对证据制度、准备程序、庭审制度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空白地带如人事诉讼程序、小额程序等却泼墨甚少,只要信手翻阅前些年的法学书刊,就不难发现有关人事诉讼程序研究的文献的确是凤毛麟角。人事诉讼程序理论研究的滞后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不需要人事诉讼程序。事实上,率先对人事诉讼程序进行研究的并非民事诉讼法学者而是司法一线的法官,他们积极地建言设立人事诉讼程序,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审判实践对人事诉讼程序制度及理论的渴望。为保持与婚姻法等实体法的协调发展,同时基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质、数量增加与多元化发展民事诉讼法,设立人事诉讼程序已刻不容缓。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学界对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立已初步达成共识,其研究亦逐渐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诸多热点问题之一,不仅问世了诸多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理论的论著,还对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立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一些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中已列入了人事诉讼程序。
作者:(日)松本博之
序章 新人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家庭法院的新时代 一、家事案件集中于家庭法院 二、人事诉讼管辖权移交家庭法院 三、对家庭法院的期待 四、今后面临的课题第一编 关于家庭的案件与裁判程序 第一章 关于家庭的案件与各种裁判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家事审判 第三节 家事调解 第四节 人事诉讼 第二章 人事诉讼法的沿革、新人事诉讼法的制定及其问题点 第一节 人事诉讼法的沿革 第二节 人事诉讼法的意义 第三节 人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问题点 第四节 人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第五节 人事诉讼法与调解程序、家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第六节 人事诉讼与民法、户籍法的关系第二编 人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第一章 人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处分权主义的限制与诉讼集中 第三节 职权探知主义 第四节 公开主义(公开原则)与公开禁止 第五节 口头主义(口头原则) 第六节 促进诉讼的要求及其关系 第七节 当事人权的保障(程序保障)与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 第二章 家庭法院与参与员 第一节 家庭法院 第二节 参与员及其资格、选任 第三节 关于法官、法院职员以及参与员的除斥及回避事项 第四节 对参与员泄漏审判秘密的制裁 第三章 地域管辖与国际(涉外)裁判管辖 第一节 土地(地域)管辖 第二节 诉讼的移送 第三节 国际裁判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诉讼能力、共同诉讼及诉讼参加、诉讼告知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人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第三节 人事诉讼中被告的诉讼追行权 第四节 共同诉讼与诉讼参加、诉讼告知 第五节 诉讼费用 第五章 人事诉讼的一审诉讼程序 第一节 调解前置与调解的成立及不成立 第二节 诉的种类及诉的利益 第三节 诉的提起 第四节 诉讼提起的效果 第五节 检察官的诉讼参与 第六节 口头辩论及其准备 第七节 事实的确定 第八节 未经判决程序的诉讼终结 第九节 依终局判决终结一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 上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上诉法院 第三节 上诉的共通合法要件 第四节 上诉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第五节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与附带上诉 第六节 控诉 第七节 上告及上告理由 第八节 上告受理申请与上告受理申请理由 第九节 上告提起后的程序 第十节 上告法院的审理及裁判 第七章 确定判决的效力 第一节 判决的效力 第二节 判决效向第三人扩张 第三节 不依据既判力、超越既判力的失权效 第八章 再审 第九章 保全处分 第一节 人事诉讼案件与保全处分 第二节 保全命令的发布要件及种类 第三节 保全处分的程序及效力 第十章 确保履行与强制执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确保履行 第三节 强制执行的扩充第三编 各种人事诉讼 第一章 婚姻关系诉讼 第一节 婚姻无效之诉 第二节 婚姻撤销之诉 第三节 离婚之诉 第四节 婚姻撤销之诉及离婚诉讼中亲权者指定、子女 监护以及财产分割等的同时解决 第五节 协议离婚无效之诉 第六节 协议离婚撤销之诉 第七节 婚姻关系存否确认之诉 第二章 亲子关系诉讼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嫡出子否认之诉 第三节 子女认领之诉 第四节 认领无效之诉与认领撤销之诉 第五节 父亲确定之诉 第六节 亲子关系存否确认之诉 第三章 收养关系诉讼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收养无效之诉 第三节 撤销收养之诉 第四节 离缘之诉 第五节 协议离缘无效之诉 第六节 协议离缘撤销之诉 第七节 收养关系存否确认之诉
控诉法院就控诉及附带控诉应以终局判决进行裁判。 (一)驳回控诉判决 控诉法院在对控诉的许容性及其他合法要件进行审查后,发现其欠缺控诉要件时,应驳回其控诉。但当控诉人不能对其控诉的缺陷进行补正时,可以不经过口头辩论便可驳回其控诉(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293条第1项)。这种情形时,无需对不服的当否作出判断,以终局判决作出裁判。 (二)驳回控诉请求的判决 经审查,控诉人的控诉系合法时,控诉法院基于口头辩论并以控诉审最终口头辩论终结前提出的诉讼资料为基础,对控诉或附带控诉是否存有理由作出判断。当判定控诉或附带控诉不具有理由时,应作出驳回控诉或附带控诉请求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1项、第293条第3项)。 依据判决理由,一审判决为不当判决,而依据其他理由为正当判决,即使存在可以维持原审判决的情形,也应驳回其控诉请求(《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2项)。这是因为判决理由不具有既判力,不用在撤销原判决的基础上再作出相同主文的判决。不过,控诉审中,当进行了诉讼变更时,即使判决结论完全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不同,在撤销原判决的同时,还必须作出认可新请求的判决。 (三)撤销原审判决 当控诉具有全部或部分理由时,控诉法院应在原判决的范围内将其撤销(《民事诉讼法》第305条)。当“一审判决程序”(判决成立过程的程序,即裁决程序、裁判书制作程序、判决宣告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时,控诉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306条)。这种场合时,控诉法院原则上应自行裁判(撤销自判)。 以起诉不合法而驳回的一审判决因其不当需要将其撤销时,为确保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07页第1项,案件的必要发回)。但是,当一审判决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实体审理时,或当事人之间就事实关系无争议时,或者原告主张本身就不恰当时,控诉法院可自行作出本案判决。 ……
松本博之编著的《日本人事诉讼法》并非仅仅只是针对新法所修改的制度部分进行解说,而是以系统地把握与普通民事诉讼法相异的人事诉讼基本原则和程序内容为最终目标。特别是对人事诉讼中职权探知主义的意义、人事诉讼程序保障的方式方法、确定判决对世效问题及其范围、超越既判力的失权效的正当性等人事诉讼基本问题的阐述倾注了大量精力。
书不错 但是当当的送货速度实在不敢恭维啊 还有包装 原来改过一次包装:先用当当的袋子装一下 然后用透明的塑料袋再包一层 最后用胶带封好 这样邮寄到买家手里时 一来书保存的较好 二来当当的袋子还可以再次利用。现在用是老样子了 拿到书时袋子就磨破了 书也磨损 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
正在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