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1998-0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怀效锋
401
480000
无
中国法制史自1997年出版以来,一直深受广大读者的好评,本次修订是在原书的框架基础之上第三次修订,旨在弥补缺漏,吸收新知,全书对商周至新中国成立前2000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脉络进行了科学地梳理,详细的解读。本书的修订在形式上有了较大的改动,增加了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思考题、参考书目等,以方便读者学习,扩大阅读量。 这批教材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资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统一。
怀效锋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现为该校兼职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嘉靖专制政治与法制》、《四朝政治风云》、《明朝法制史》(合著)、《明
绪论第一章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民事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第二章 秦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商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法制状况第三章 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商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法制状况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隋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内容 第三节 司法制度第五章 唐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商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第六章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第二节 辽金法制概况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商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法律 第五节 民族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清末的法律变革第九章 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华民国政府的性质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刑事立法 第四节 民商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第十章 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三、刑罚体系 奉行法家重刑主义原则的秦王朝,构建了严密的刑罚体系,用以惩治犯罪,维护专制统治。(一)死刑制度秦朝死刑制度残酷而又繁杂,既承袭了奴隶制内容,又因镇压严重犯罪需要而有所发展。当时执行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有枭(音消)首、弃市、腰斩、车裂、磔、戮、定杀、具五刑、囊扑等。其中,定杀首次见诸《睡虎地秦墓竹简》,其方法是将患疾疫的罪人投入水中或者活埋致死。具五刑,据《汉书·刑法志》说:“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即把处夷三族刑者,先用黥(刺字)刑、劓刑、斩左右趾,笞杖死,然后枭首、剁成肉酱。如有诽谤诅咒者,还要割舌。李斯具五刑,就是被此种刑罚处死的。囊扑,自秦孝公以后出现的,是将处死刑之罪人装入囊袋,扑打而杀之。此外,秦朝死刑还有凿颠(凿脑壳)、抽胁(抽肋骨)、镬烹(锅煮)等执行方法。(二)肉刑制度秦朝是早期封建制国家,大量承袭了奴隶制的肉刑制度,诸如黥(即墨刑)、劓、刖、宫等执行方式。但是,秦与以往不同的是,肉刑多与各种劳役刑结合使用。诸如“黥为城旦舂”,即先刺字于脸,然后罚作城旦舂等劳役刑。但黥刑应用较为普遍,有时也单独使用,据《史记·商君列传》载:太子犯法,商鞅曾下令“黥其师公孙贾”。但有时黥刑也作为附加刑使用。如秦始皇三十四年制日:“令下三十日不毁禁书,黥为城旦。”劓刑即割鼻,秦朝也有单独使用的情况,如“公子虔复犯约,劓之”。但同时也有作附加刑使用的情况,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有:“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强调严惩盗类犯罪,犯盗虽不足五人,但赃物过六百六十钱者,要刺字割鼻,罚作城旦苦役。在这里“城旦”是处罚的主刑,而黥劓刑则是劳役刑的附加刑。(三)劳役刑1.城旦春。城旦舂,据《汉官旧仪》说:凡有罪,男发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城旦舂是秦朝劳役刑中最重的一种,它与黥劓等肉刑结合使用,分别对男女犯施以处罚。男犯负责修筑长城,从事苦役五年。女犯负责舂米,同样从事苦役五年。但若不与肉刑结合使用,则只强制男女犯人服四年苦役。2.鬼薪、白粲。据《汉书·惠帝纪》应劭注云:鬼薪为祭祀宗庙鬼神而采薪,即罚男犯人人山打柴以供宗庙祭祠鬼神之用的一种劳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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