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教程
1999-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姚辉
327
250000
随着法律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正日益深入。这些改革尤以案例教学最为突出,因而对相应的案例教材的 需求也日趋强烈。为此,司法部教育主管部门与本社共同组织全 国政法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写了这套案例教材。这套教材是目前国内唯一的由法律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审订的统编案例教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本套案例教材与现行的统编法学本科教材相配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及讨论,使法律院系学生加深对抽象的法学概念、范畴的理解;同时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过程,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本套案例教材以现行法律本科教学课程设置为依据,并将随着法律教学改革的深入,对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调整的对象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案例1 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案例2 某区人民法院诉黄某、傅某、某《企业报社》、某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案例3 王某、倪某诉某国际贸易中心侵权案 第二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行政法 案例4 江都市“永春照相馆”等38家照相馆诉江都市 教育局、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5 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某、刘某公有房屋 租赁纠纷案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和解释 一、民法的渊源 案例6 韩某诉王某离婚案 案例7 王杏娟、陈雨露诉陈平确认房屋居住权案 二、民法的解释 (一)立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 (三)非正式解释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案例8 庄官、倪梅华诉倪来火、张银莲房屋确权案 案例9 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案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案例10 九江市赣北副食饮料公司、九江市房地产公司诉九江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还房案 案例11 刘某诉易某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例12 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 案例13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违反合同案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五章 公民(自然人)第六章 法人 第七章 合伙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 代理第十章 诉讼时效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
【案情摘要】 1994年5月27日,江都市教育局下发《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规定从当年开始,全市普中、职中一年级新生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统一背景”的要求,由其下属的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统一巡回上门拍摄。通知下发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按照通知的要求编制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并先后实际拍摄了40余所学校新生的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抵制的情况下,江都市教育局工作人员曾声称:不按“三统一”标准拍摄的照片,不能被用于办理新生学籍卡。结果,全市除个别学校因在该通知发出前已经要求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自备照片,经向教育局说明情况,免于参加统一拍摄外,其他学校的所有新生,包括已有照片的和家长、亲朋在当地开设照相馆的新生,均根据通知要求,参加了组织的统一拍摄。在此期间,全市各地学校附近的照相馆纷纷以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为由,先后向江都市工商局、信访、人大反映情况,要求教育局撤回通知,但一直没有结果。1994年11月,38家照相馆业主或承包人、负责人联名诉至法院,请求宣布江都市教育局的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