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肖兴利 中国政法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中国政法  

作者:

肖兴利  

页数:

382  

字数:

330000  

前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石油进口量的增加,中国能源结构正在进行重大调整,能源安全的形态正在发生质变,这给中国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和科技等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保障中国能源安全。  为了促进对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研究,2005年12月,我作为首席专家,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为依托,组织国内外一些研究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专家,成功申报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并获准立项。之后,在教育部社科司的指导下,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我们课题组对课题的研究方案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研究目标和思路,并就研究工作的分工做了安排。经过近四年的精心准备和深入研究,课题组成员相继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如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一组重要的咨询报告等。《能源安全法律与政策研究丛书》也是该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为国内首套专门研究中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的丛书,我认为,《能源安全法律与政策研究丛书》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能源安全问题既是中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中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同时还是实现“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内容概要

国际能源机构(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lEA)是发达石油消费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框架内成立的一个独立自治的国际组织。lEA保障能源安全的各项法律制度,如石油安全应急制度、石油市场信息制度、能源合作与研发制度、能源争端解决制度等,对于中国构建能源安全框架、深化国际能源合作、完善能源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极有必要加强与IEA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在条件成熟时,中国可以考虑加入IEA组织,参与国际能源规则的制定,与发达能源消费国一起协调利益分歧,通过合作实现共赢。中国如果加入IEA,不仅可以提升中国对国际能源市场的影响力,在国际能源问题上争取到更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还有利于增强lEA组织的代表性,提高其集体能源安全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中国加入IEA将是一个双赢的选择,既能够促进中国能源安全,也有利于改善全球能源安全形势。

作者简介

肖兴利,女,1979年10月生,湖北孝感人。2001年和2004年先后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曾在《武大国际法评论》、《云南社会科学》、《人民法院报》等核

书籍目录

导论 一、能源安全及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二、论题的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 IEA能源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IEA的诞生与发展 一、第一次石油危机与IEA的成立 二、IEA及其能源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 第二节 《IEP协定》的条约法问题 一、《IEP协定》的性质和地位 二、《IEP协定》的加入 三、(IEP协定》的保留、临时适用及生效 四、((IEP协定》的域外适用 五、《IEP协定》的执行及执行监督 六、《IEP协定》的修订与解释 七、《IEP协定》的退出和终止 第三节 IEA的法律地位 一、IEA的法律性质 二、IEA的法律人格 三、IEA与OECD的法律关系 四、IEA的对外行为能力 五、IEA的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IEA的成员国及组织结构 一、成员类型 二、成员国的权利义务 三、《IEP协定》直接设立的机构 四、理事会设立的辅助机构. 第五节 IEA的决策制度 一、法律基础 二、表决事项 三、表决规则 四、决策实践 五、会议成果文件及其法律效力 六、表决制度的特点及比较分析 小结第二章 IEA石油安全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紧急共享制度 一、石油储备义务 二、需求抑制义务 三、石油共享义务 四、紧急共享制度的运行 五、案例分析:第二次石油危机对紧急共享制度的检验 第二节 协调应急反应制度 一、法律基础 ……第三章 IEA石油市场信息法律制度第四章 IEA能源合作与研发法律制度第五章 IEA能源争端解决制度第六章 IEA与中国能源安全结论 IEA:成就、挑战与前景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四、IEA的对外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对外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国际责任和索赔权及继承权等方面。这些权利是实现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的具体体现。”[1]对IEA而言,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能力主要体现为缔结国际条约、接受成员国的常驻代表、与非成员国开展合作、与石油公司建立联系、召集国际会议等五个方面。  (一)缔结国际条约  国际组织建立对外关系的最重要方法是与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的规定,“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则”,而“组织规则”是指“该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2]有时,国际组织的缔约权限会明确规定在基础文件中。例如,《联合国宪章》第43、57、63条分别授权安理会、经社理事会代表联合国与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缔结国际协定。然而,许多国际组织的基础文件并没有对缔约能力作出特别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其缔约实践。对.IEA而言,其缔约能力来源于“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国际组织能够缔结实现组织宗旨、履行组织职能所必要的条约。  IEA的组织章程《IEP‘协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缔约权限,但协定对组织宗旨和职能的规定隐含了IEA的缔约权力。例如,《IEP协定》第63条规定,“为了实现本计划的目标,本组织可以与非成员国、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其他实体或个人建立适当的联系。”这种“建立适当的联系”的授权应当可以视为对IEA享有缔约能力的默示规定。   ……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