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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胡峻 著 胡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10出版)
出版时间:

2010-10-01  

出版社:

胡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

胡峻 著  

页数:

285  

内容概要

  政府立法后评估又称为“政府立法的回头看”,注重政府立法后评估表明政府立法的重心从注重立法的事前监控转入立法后的评估监督。根据我国和国外政府立法后评估的实践经验,政府立法后应当从立法层面上对其予以完善,明确其评估的对象、主体、原则、标准、评估结论的效力等等。  政府立法后评估结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政府立法责任的归责上,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开展,使我们能够克服在政府立法之前与政府立法之中难以对相关人进行归责的困难,为政府立法责任的归结提供了相应的归责前提。政府立法后评估结论应成为追究政府立法机关与相关人立法责任的依据。同时政府立法责任的归结也会影响政府立法后评估的进行,这需要我们对评估的主体、标准、程序等予以重新审视。

作者简介

胡峻,1969年7月出生,湖南隆回人,现系湖南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法理学与行政法基础理论。先后主持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项和校级科研课题2项。主编教材1部,并于2009年获湖南省优秀教材。先后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中国高等教育》、《法制日报》等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近三十篇,其中,所发表的论文有一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有一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摘。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政府立法概论 一、政府立法的概念、性质与分类 二、政府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政府立法体制 四、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政府立法的程序 一、政府立法的基本程序 二、公民在政府立法中的立法动议 附件一:广州出了个公民版立法建议稿推进业主自治 第三章政府立法听证制度 一、美国的政府立法听证程序 二、政府立法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 三、我国现行的政府立法听证制度的内容及其存在的缺陷 四、我国政府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五、政府立法听证的基本程序 2政府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政府立法回避制度 一、政府立法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政府立法回避制度的合法合理性 四、政府立法回避制度的构建 附件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在立法实践中的实施及学术争鸣 第五章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 一、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条款的重构 二、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 三、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条款构设的立法技术 第六章政府立法后评估 一、政府立法后评估概述 二、政府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三、政府立法后评估中的公众参与 第七章政府立法的监督与控制 一、国外对政府立法的监督与控制 一、我国的政府立法监督制度 三、政府立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附件三: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 第八章政府立法责任 一、政府立法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二、政府立法后评估与政府立法责任的归结 第九章政府立法技术 一、政府立法技术的概念与特征 二、政府立法中的结构技术 三、政府立法中的语言表述技术 第十章新时代背景下的政府立法 一、入世与我国政府立法 二、民生法治背景下的政府立法 三、学者聘为政府立法评审专家之利与弊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行政法规草案与行政规章草案的提出(送审)。法律草案草拟后,就进入立法的下一阶段,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就应当是“法律草案的提出”阶段,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则使用“草案的送审”,其实这二者的内涵是一致的。首先,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草案的送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其次,行政规章。行政规章草案的送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起草是政府立法中的重要阶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立法程序法或立法标准法规定了法律文件的起草程序。我国对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起草程序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部分内容或语言不够严整,给实践中的操作以太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如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规定,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立法机关会以“可以”为名将民主立法制度虚置。而国外的规定与我国的规定是不同的,如韩国《行政规制基本法》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要新制定或强化规制时,应采取公听会、行政立法预告等方式充分收敛行政机构、民间团体、利害关系人、研究机构和专家等的意见。”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起草与政府规章的起草是不同的,政府规章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这实际上将政府立法回避制度仅限于规章的起草,这与当前政府立法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至于政府立法回避制度与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将以单章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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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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