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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杨树明,曾文革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树明,曾文革 主编  

页数:

354  

前言

一、国际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与特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二战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是法学领域中一个新的边缘性法律学科。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化。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关系内涵与外延的不断丰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迅速扩大,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也正处于持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可见,国际经济法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并重、传统性与现代性兼顾、静态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学科特点。二、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与价值国际经济法在规范国家经济行为、解决国际经贸争端、促进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国际经济法的作用在于为国家和私人从事国际经济交往提供指引、评价和预测,从而维护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运转。

内容概要

本教材是专门针对二本和三本学生设计的。通过本教材的学习,可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特别是国际公约及国际商业惯例的内容。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同时能使学生注意了解与国际经济法有关的内容、信息及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最新发展,使其成为一个适应对外经济交往需要,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的涉外型专业法律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四节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航空与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管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制度 第三节 国际货物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第七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法律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支付方式第八章 加工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加工贸易概述 第二节 加工贸易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加工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加工贸易功能区法律制度第九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新一轮谈判第十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节 国际技术转让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第十一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专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商标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版权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 第三节 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国际工程承包法 第一节 国际工程承包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工程承包的招标与投标 第三节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四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融资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第四节 国际逃税和避税及其法律管制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l 第三节 国际商事主体的诉讼地位 第四节 国际商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第五节 外国法院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与特点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程序 第四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在18世纪和19世纪末,因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方式将商人自治法纳入国内立法。从此之后,国际商事交易行为便由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联合调整。这一时期,一方面因各国商品和资本跨越国界大量流动,使许多国家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都具有了国际性;另一方面因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保护本国工业而建立了众多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尽力加强经济干预,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为此,各国普遍制定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的各类行政法规、如保护贸易的进出口管理法规、关税法、反垄断法、外汇管理法等,大量出现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不断增加,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及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数量和类别迅速增加,以解决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由于垄断导致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加剧而引起的各种新矛盾。如1924年签订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9年签订《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沙公约》,1930年、1931年相继签订于日内瓦的《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以及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除此之外,许多国家之间还订立了调整双边贸易商务关系的双边协议。这一时期各国制定的调整国际关系的公法规范和大量出现的国际条约与惯例,表明国际经济活动行为迫切需要创设一套独立于各国法律之外的统一规则作为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则,从而减少法律障碍,促进贸易发展,这对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法律体系在此阶段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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