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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正义

樊崇义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樊崇义 编  

页数:

495  

内容概要

  本书是樊崇义教授及其所带领的学术团队近两年来关于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的成果汇集而成的。
刑事司法改革的许多成果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直接相关,因此本书把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联系在一起进行了专题研究,每一个专题侧重于诉讼原理与诉讼实务相结合,坚持改革和创新精神,以推进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为追求,发表了作者有创建性的意见,对立法和实务工作,以及诉讼理论研究,均有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樊崇义,男,1940年11月生,河南内乡县人。1965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留校从教至今。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有突出贡献政府津贴。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检察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并兼该会侦查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警察学会学术委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曾任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同时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中纪委培训中心等院校兼职教授。
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法学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学”等课程。其科研成果丰硕,独著和合著作品20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多部著作获教育部、北京市科研奖。代表作有1991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2001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
(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一等奖、教育部二等奖),2003年出版的《诉讼原理》被教育部指定为全国研究生专用教材,2004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获北京市社科二等奖),2006年出版的《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获第一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提名奖),2007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优秀教材科研成果二等奖),2009年出版的《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获北京市社科一等奖)。其编著的《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教材被司法部、教育部命名为高等院校法学国家级规划教材和“十五”国家级教材。其主编的《诉讼法学文库》,已出版80余本,着力于发掘青年才俊和推介高水平的诉讼法学研究成果。
在长期的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中,樊崇义教授提出的许多学术成果和学术观点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在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他早在1996年就提出的证明标准上的“法律真实观”,在2000年提出的“诉讼认识论”和“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型”,2002年提倡的“刑事诉讼人本主义”,还有他倡导的实证研究方法,即侦查讯问中的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等三项制度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对司法实务走向科学,走向民主均有指导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题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理性思考
第二题 宽严相济与刑事诉讼
第二章 立案和侦查制度
第一题 规范侦查行为的几个现实问题
第二题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项目实证研究
第三题 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诉讼价值平衡论
第四题 关于我国刑事立案标准的探讨
第五题 刑事强制措施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第六题 留置盘查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七题 物权强制措施的诉讼化问题
第八题 批准逮捕制度的完善
第九题 职务犯罪侦查适用特殊侦查手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题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与措施的完善
第三章 检察制度
第一题 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
第二题 论法律监督与检察改革
第三题 我国检察一体化的现状及完善
第四题 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完善
第五题 论刑事公诉的属性
第六题 审查起诉制度的完善
第七题 检察量刑建议程序之建构
第八题 刑罚执行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第四章 审判制度
第一题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第二题 量刑程序改革研究
第三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
第四题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完善
第五题 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第六题 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第七题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建构
第八题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完善
第九题 人民法院刑事错案追究制度研究
第十题 减刑、假释程序的理性思考
第五章 刑事证据制度
第一题 “两个证据规定”解读
第二题 “两个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题 审查判断刑事证据规则问题研究
第四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前景
第五题 量刑程序与证据
第六题 量刑事实证明初论
第七题 特殊侦查措施获取证据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六章 律师制度
第一题 我国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及其衔接
第二题 律师阅卷权及其立法完善
第三题 律师会见权的完善
第四题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困境与完善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之改革与完善监视居住在运行过程中之所以出现适用率低、监视居住羁押化现象的常态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是多种因素综合使然,但是从根本上讲最为重要的是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相关立法存在问题。要解决当前监视居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对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改革与完善。为了避免监视居住对象随意扩大,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对规范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予以特别关注。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做如下考虑:1.适用对象的范围。①取消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规定,因为此类案件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进行监视居住一方面不符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有违刑事诉讼所坚持的比例性基本原则。②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进行监视居住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的规定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般性适用条件,即这是基础性的条件,是必要性要件。③增加“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型犯罪以及其它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逮捕条件的,或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而不适合逮捕的,可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类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则容易放纵犯罪,而且侦查此类案件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为办案机关争取较多的时间。④针对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以逃离中国境内的方式逃避、妨碍或破坏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应规定可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⑤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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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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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看看这书,总有些收获吧


樊老师的书不错,但是是一个论文合集,有点滞后


非常好,印刷精良。主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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