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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选择性执法分析

赵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赵娟  

页数:

137  

内容概要

  过去20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在不同情势下,证券监管表现出很强的选择性。在某些情势下,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受到严厉甚至是过度严厉的惩罚;而在另一些情势下,类似的违规行因为未受到调查和惩处而较为放纵。  对证券监管存在的上述问题,已有的研究一是将其归咎于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对不当行为缺乏严格界定,或是没有处罚规定;二是以监管成本过高,受监管力量限制来说明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的现象?然而,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只能导致某些不当行为因无相关规定而不受惩罚,不能说明被明文禁止的行为未受惩罚以及过度执法现象。而监管成本的约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违规行为都能被发现、调查及惩罚。但惩罚谁不惩罚谁是随机性的,并非监管部门有意识选择的结果。本书基于戴治勇和杨晓维(2006)的选择性执法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监管中的“选择性监管”行为进行分析。  中国证券市场从建立之初就面临着双重目标的矛盾一一培育在公平、公正和公开交易基础上的有序、有效市场目标与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解困”目标的冲突。由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而来,在以市场本身健康发育为导向的立法理念指导下形成的我国的证券法规,不利于国有企业解困及改革过程中社会稳定目标的实现。从中国的现实出发,证券监管部门不可能严格实施监管执法,只能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势,在这两个相立冲突的目标间进行权衡、取舍。为实现整体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证券监管部门主动地、有意识地选择监管对象和监管强度,即实行“选择性监管”。但是,监管的选择性也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助长了潜在违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已经摆脱资金困境,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外部环境得到了巨大改善。在新的环境下,证券监管部门已无须将国有企业上市融资作为最重要的一个行为目标,已具有更为严格执法的条件。有鉴于此,本书将结合当前的现实,提出改善证券监管、避免“选择性监管”的相关建议。

作者简介

  赵娟,汉族,1980年5月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教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主要从事证券监管的法经济学研究与经济学说史研究。先后在《制度经济学研究》、《金融与经济》、《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等专业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1 导论 1.1 研究主題 1.2 研究意义 1.3 本书的创新与不足 1.4 本书结构2 文献回顾 2.1 古典执法理论 2.2 最优执法理论 2.3 选择性执法理论 2.4 小结3 中国式信息披露选择性监管分析 3.1 中国式证券监管目标 3.2 最优信息披露监管路径 3.3 上市公司的最优化行为 3.4 小结4 经验证据 4.1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4.2 中国信息披露现状 4.3 中国证券监管发展概况 4.4 中国信息披露监管概况 4.5 案例分析 4.6 小结5 政策建议附录1 数学推导0的表达式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节选)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节选)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订)(节选)附录5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998)(节选)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中国的证券监管面临大量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对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选择性监管。一方面,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选择性监管是对不同目标的权衡选择,在特定背景下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选择性监管也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助长了潜在违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本书将对中国证券市场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选择性监管问题进行分析,说明选择性监管存在的原因及相应后果。在此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及监管环境的变化,提出改善信息披露监管的政策建议。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提供给社会。其中,这些信息包括利好消息和利空消息两个方面的内容。利好消息可使投资获利,而利空消息则可能会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在获取这些信息后,投资者将此作为投资选择的主要依据。如果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情况较为严重,较低的信息披露质量就会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并给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各国都对虚假信息披露实施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监管(崔如波,2005;田昆儒,2007)。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国家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订);二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修订)等;三是部门规章,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2008)、《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进入暂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7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关?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四是自律规则,如《上市规则》等(潘英丽,2002)。这些法律法规体现了证券监管立法的核心理念——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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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选择性执法分析》是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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