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与经济结构调整
2012-6
东南大学出版社
九三学校江苏省委员会
310
420000
为了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江苏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九三学社江苏省委会决定2012年举办以“科技创新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为主题的第五届江苏九三论坛。
本次论坛共收到论文94篇,我们从中挑选了55篇,编辑了《科技创新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论文集。文集内容涵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能减排、区域协调发展等诸多方面。江苏九三论坛是一次集全社集体智慧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集中探索,所收论文都具有极高的参政议政价值。
关于科技创新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思考
江苏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策略研究
江苏省科技投入和产出绩效分析与对策建议
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
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产业升级——关于科学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思考
高校与企业科技创新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苏南地区(苏州)产学研结合发展的研究与思考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支撑现代农业发展
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经济转型中政府的选择
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司法机关如何为经济结构调整服务
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相结合才能赢得市场
提升江苏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对策与探讨
科技创新——交通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动力
关于加大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的建议
关于依托科技引领,加快发展我省现代农业的建议
县级市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内在机理与要求研究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机遇、新对策
江苏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ECFA与江苏经济的转型升级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加快推进银行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的对策建议
加快苏北经济发展的地方财税政策研究上官敬芝
江苏公共服务均等化的TOPsIs分析:民生经济的考察
从美国的物流业看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建议南京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扶持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以节能减排为抓手促进江苏生态型畜牧业发展
江苏省各市农业现代化的比较分析
BT项目管理立法工作亟待加强的几点研究和建议
小城镇“过热症”对财政经济工作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畜产品安全生产
博弈中的变革与选择——从企业的优超策略看高职教育的战略转型
旅游业公共关系现状和对策研究一一以淮安为例
浅谈当前江苏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浅谈我国优势制造业的产业优化升级
全面提高环保物联网发展水平的建议
跨国公司R8LD在华投资区位选择研究——以江苏为例
无锡发展Park经济对中小城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启示
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法律思考
苏北地区发展转型的方向及对策研究
谈撤乡并镇中的无规划与产业布局不平衡现象及其对策
浅谈非公经济领域社会管理创新
创新我省农民职业培训模式的思考
清洁生产是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苏州市清洁生产调研报告
完善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若干建议
关于率先打造“低碳宿迁”的建议
日本电子企业遭遇的困境及对我国企业创新的启示
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民间融资高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建议
深化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澳大利亚发展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协同创新科技服务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研究——以创建“双百工程”专家工作站实施强农富民工程为例
江苏省纺织玩具行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调研报告
核苷酸的利用价值
加快酒精行业循环经济技术推广促进形成新增长极
(二)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更新知识结构 在我国当下的经济结构调整之情势下,司法机关的知识结构受到挑战已不是新论点。在前文所引之“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于大局”一文中,在韩大元先生总结的曹建明总检长的讲话中就有“法律监督能力不适应”、“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问题。笔者理解,这里的“能力”、“素质”都是广义,其核心是知识结构问题。在我们司法机关里,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同志的知识结构很特别,能够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但是,从整体上讲,我们原有的知识结构大约可以概括为:中国化的马列主义基础理论加上民法与民诉法、刑法与刑诉法等与办理刑、民事案件相关的知识,充其量再加上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司法机关现有的这种传统型知识结构中,显然缺少经济发展方面的元素,特别是缺少商业、投资、涉外方面知识。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理顺司法机关的运行体制与机制 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与机制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其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成长,为我的法治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其自身的有利于全国统一、工作重点突出等优点与特色。然而,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之背景下,其不足之处被放大,经济结构调整对我国现有司法机关的运行体制与机制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司法机关的领导体系与中央及不同级别的地方经济发展不协调问题;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之非独立性与经济发展所需之法治环境冲突问题;司法机关缺少体制性监督,与经济结构调整所要建立的市场主导地位不受干涉相矛盾问题。 (四)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司法机关调整其业务内容与工作方式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主要是被动、结果决定性、事后弥补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在这些业务上,及采用这样的工作方式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利益与个人、企业的合法利益,符合了部分现实需要。然而,司法机关的现有业务重点与工作方式也存在诸多不足,其对我国法律的维护只是个案性的、修补性的、被动性的,其保护的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也具有偶然性,如此,则工作成本很高,效率低。这种业务重点的安排与工作方式的采用,过分注重于已被破坏的社会利益进行修补,充其量只能恢复社会利益至未受损状态(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司法机关在修复利益时也要消耗社会利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创造社会利益。结果,导致整个法律体制高成本运行,间接助长了物价的不断抬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