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税收筹划案例集
2011-8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杨慧辉 等主编
262
《税法与税收筹划案例集》作为税法课程的辅助教材,以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和管理类专业本科生和mba研究生为主要读者,同时也是广大法律、财经、政府工作人员、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参考用书。本教材以税法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可接受性为基点,依据案例教学的实际需要,紧扣税法实践,重点突出税收法规的实际运用,包括税收实体法制度和税收程序法制度,将税收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架起了理论与实践沟通的桥梁,不仅帮助读者从多角度理解税收法学、丰富阅读乐趣,而且拓展了读者的思考空间,架起了编、读互动的桥梁。本教材由高校学者和税务一线干部主编,将理论和实践有机融合,具有以下特色:
(1)融入最新、最全的税收法律规范,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教材内容新颖。本教材全面吸纳了中国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税收法律规范,力求准确、系统地阐述现行有效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具体制度的主要内容,使之便于使用与操作。教材所参考的税收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6月30日。
(2)知识点全面。教材立足于便于教与学,借鉴众多其他教材的优点,结合编者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对各主要税种的知识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条理清晰,并在一般税法案例教材的基本框架——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个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务筹划以及税收疑难问题解答,内容全面。
(3)竭力避免抽象乏味,精心配制各类型实务案例。税法一直因其专业性、抽象性而让人感觉高深莫测。本教材针对这种特性,有意改变传统税法教科书的一贯作风,精心设计了“案例介绍”、“思考问题”、“法条链接”等栏目,难易搭配地选择各种类型的案例,循序渐进,既可帮助读者正确理解税收法律制度、掌握税法基本制度的实践操作,又能增进读者的税收法学理论、拓展知识面,使得本教材深入浅出、话泼清新。
杨慧辉 1980年生,博士,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教授。
长期致力于公司治理、税务筹划的研究,发表论文30余篇,10余篇论文被EI数据库检索并收录,主持和参与多项上海市教委课题。
陶峰
1950年生,曾担任检察机关税务检察部门和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部门领导,现为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兼职教授、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总序
前言
第一章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增值税
第二节消费税
第三节营业税
第四节关税
第二章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资源税类
第一节资源税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财产和行为税
第一节房产税
第二节车船税
第三节印花税
第四节契税
第五章特定目的税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二节车辆购置税
第三节耕地占用税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节税务行政法制
第七章税务筹划案例
税收疑难问题解答
声明
版权页:插图:周明元从1988年4月~1989年8月,利用谷城县电池厂提供的2万元周转资金和自筹及引进的部分资金,持谷城县电池厂的业务介绍信、盖有空白合同专用章的购销合同书,谷城县税务局给谷城电池厂出具的“湖北省税务机关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单”,先后从河南灵宝、鲁山、巩县等地购得粗铅360余吨,根据谷城县电池厂与湖南株洲冶炼厂原已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运往株洲冶炼厂委托加工后,将291.846吨电解铅销往上海、湖北、湖南等地,销售金额达1950536.08元。1989年5月,周明元与谷城县电池厂对1988年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结算,核实周明元共获毛利30976.9元,上交厂方1万元,厂方从毛利中扣除税款9542.18元,加上扣除其他的费用后,所剩纯利3740.42元,电池厂分得748.84元,周明元分得2991.58元,电池厂对周明元未按月与其结算未予追究。1989年10月,在周明元还未与电池厂结算兑现1989年的合同时,谷城县税务局所属的石花镇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大队对周明元承包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周明元有偷、漏税问题,继而由检察机关设在税务部门的检察室对周明元进行收审。在收审期问,周明元自报从1987年至1988年10月,14次为他人推销粗铅取得个人收入103306.4元,其中13次经营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起征点。根据上述情况,石花镇税务所于1989年10月28日对周明元做出并送达了纳税检查结果通知单,责令周明元缴纳产品税97526.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76.34元、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9010.74元、教育费附加975.27元、个人收入调节税57323.85元,以上“四税一费”共计199713.05元。周明元缴清税款后,多次申请复议,要求退回错征和重复征收的税款。谷城县税务局于1991年6月15日做出《关于对石花镇干电池厂经营承包人周明元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以下简称《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认定对周明元应按个体工商户征税和管理,周明元对其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收入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周明元自1988年6月~1989年8月销售电解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周明元除已按石花镇税务所的决定缴清199713.05元税款外,还应补缴产品税49176.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8.84元、教育费附加491.77元、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670.7元,上述补缴的“三税一费”共计71798.3元。周明元于1992年4月28日收到该结论后,于同年5月5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自己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要求撤销被告的《检查清缴税款结论》,退回已经重复征收的7.22万元税款和错征的部分税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周明元搞单项承包经营属“四税一费”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征收的税种、税率完全正确,应维持其检查清缴税款的结论。
《税法与税收筹划案例集》全面吸纳了中国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税收法律规范,力求准确、系统地阐述现行有效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具体制度的主要内容,使之便于使用与操作。本教材作为税法课程的辅助教材,以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和管理类专业本科生和MBA研究生为主要读者,同时也是广大法律、财经、政府工作人员、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参考用书。
跟教材配套的感觉还不错
挺好的一本书,就是没有答案。
案例没有答案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