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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周林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

周林  

页数:

331  

字数:

415000  

内容概要

  《法理学》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力求能够完整、准确地阐述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力求能够适合高等学校的教学特点。《法理学》可以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专科生使用,也可供电大、函授生选用,还可以作为法学爱好者的基础读物,成为他们了解法律的指南。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篇 法的本体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与法律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要素
第二节 法律规范及其逻辑结构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分类
第三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三节 法的分类
第四节 法的效力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秩序价值
第三节 法的效率价值
第四节 法的自由价值
第五节 法的平等价值
第六节 法的正义价值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部门的划分
第三节 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简介.
第七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篇 法的演进
第九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第三节 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与法的产生
第四节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十章 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法的历史类型
第二节 法的继承
第三节 法的移植
第四节 法的改革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第六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七节 法的消亡
第十一章 法系
第一节 法系的概念与划分
第二节 大陆法系
第三节 英美法系
第四节 伊斯兰法系
第三篇 法的运行
第十二章 法的运行理论概述
第一节 法的运行
第二节 法的实施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
第一节 立法概述
第二节 立法体制
第三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节 立法程序
第十四章 法的适用
第一节 法的适用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十五章 法的遵守
第一节 守法
第二节 违法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述
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构成
第三节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第十七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原则与分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四篇 法与社会
第十八章 法与经济
第一节 法与经济基础
第二节 法与社会生产力
第三节 法与市场经济
第十九章法与政治
第一节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国家
第三节 法与政策
第二十章 法与道德、宗教
第一节 法与道德
第二节 法与宗教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科学技术
第一节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第二节 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第三节 科技法制化的规律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法律调整领域的有限性 法的调整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也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必要和可能由法律调整,在有的问题上,用法律调整反而是不恰当的。在现代法治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应当看到,在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上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是不适宜的。比如涉及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和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因为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和私生活方面的问题采用法律手段强制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往往会导致有害的结果。法律规范的着眼点是人的行为模式,是外在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进而调整社会关系,很难对内在的思想领域进行规范,也没有必要进行规范;而法律如果过度的干预私生活领域,将会造成国家的公权力过度干预私人的私权利,则会构成对人权的侵犯,而且这样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将会很难实施,会使法律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如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关于“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写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争议。站在法律的角度,笔者认为不应当写进法律中,因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这样的领域也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因为这将导致此法律规范在现实中难以界定,也难以执行,会使此法律规范陷于两难境地,这本是应该由道德等其他规范调整的领域,用法律进行调整未免有点越俎代庖之嫌。这是典型的犯了“法律万能”的错误。 (四)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并且在有些场合下还不是主要的手段,法律规范不能取代其他的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社会规范体系是由多种社会规范构成的,除法律之外,社会当中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而且,除了法律这种手段以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可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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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由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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