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适用的理论与实务
2012-10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王志祥 编
269
343000
王志祥编写的《财产刑适用的理论与实务》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之一。该书对财产刑的基本问题、财产刑适用的一般原则、财产刑立法、财产刑裁量、财产刑执行等内容做了具体分析。
本书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一章 财产刑基本问题
第一节 财产刑概述
一、财产刑的概念
二、财产刑的特征
三、财产刑与相关财产处置方法的界限
第二节 财产刑的本质
一、有关刑罚本质的争议
二、对财产刑本质的确认
第三节 财产刑的种类
一、罚金型财产刑
二、没收型财产刑
第四节 财产刑的功能
一、刑罚功能概述
二、财产刑的刑罚功能
三、财产刑的功能与财产刑的正当性根据
第五节 财产刑的利弊
一、财产刑的优点
二、财产刑的弊端
三、财产刑利弊评析
四、从罚金刑的利弊看罚金刑的完善
五、从没收财产刑的利弊看没收财产刑的限制适用
第二章 财产刑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财产刑适用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意义
二、财产刑适用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几项要求
第二节 反对株连原则
一、财产刑适用中反对株连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
二、关于财产刑的适用可能株连无辜的理论聚讼
三、财产刑适用中贯彻反对株连原则的几项要求
第三节 人道性原则
一、财产刑适用中人道性原则的基本含义
二、财产刑适用中人道性原则的法律体现
三、财产刑适用中贯彻人道性原则的几项要求
第四节 及时充足执行原则
一、财产刑适用中及时充足执行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确立理由
二、财产刑适用中贯彻及时充足执行原则的几项要求
第三章 财产刑的立法
第一节 罚金刑的立法
一、罚金刑的立法特点
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三、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四、罚金刑的数额规定方式
第二节 没收财产刑的立法
一、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特点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
三、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
第四章 财产刑的裁量
第一节 罚金刑的裁量
一、罚金刑的裁量原则
二、罚金刑的具体裁量
第二节 没收财产刑的裁量
一、没收财产刑的裁量原则
二、没收财产刑的具体裁量
第五章 财产刑的执行
第一节 财产刑执行中的共性问题
一、财产刑的执行原则
二、民事优先原则的具体适用
三、财产刑的执行主体
四、财产刑的执行程序
五、财产刑的执行措施
六、财产刑的执行回转
七、财产刑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
八、财产刑的执行监督
九、财产刑执行的法律保障制度
十、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能否与减刑、假释挂钩
第二节 罚金刑的执行
一、罚金刑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二、罚金刑执行的程序
三、罚金刑执行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第三节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罚金刑的裁量依然是国家权力机关运用刑罚权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处理,进而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相关权利进行剥夺、惩罚的过程。与主刑相比,罚金刑虽然具有经济性、附加性等特点,但是,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其裁量过程也应和主刑裁量过程一样,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而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在罚金刑裁量之前,确立指导其适用的原则。同其他刑罚裁量过程相比,刑法在罚金刑适用问题上多采取任意性规定,这就赋予了司法机关在裁量过程中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为司法擅断等隐患的出现埋下了伏笔。为规范司法机关在罚金刑裁量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在对罚金刑裁量的原则进行确立之初,就更应该高度重视罪刑法定原则在罚金刑裁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两层含义。在刑之法定这层含义中,不仅蕴涵着刑罚的种类需要法定这一含义,也包括了刑罚的适用需要法定这一含义。在罚金刑裁量过程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罚金刑、如何适用罚金刑以及判处多大数额的罚金刑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判断依据就应当是刑法的明文规定。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罚金刑的适用就没有合法性,以该基础确定的刑事判决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同样,对指导罚金刑裁量的原则也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在判断哪些原则应当成为罚金刑裁量原则时,首先应确定该原则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适用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确立起来的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刑的裁量过程才能合法、合理,裁量结果才能更为统一。 2.罚金刑裁量原则的确立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对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应有例外;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强调犯罪分子个人情况的不同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如果说罪刑法定原则是侧重于形式公平的话,那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更为看重实质公平。 在确定哪些原则应成为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时,首先,应保证该原则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或满足刑事立法精神的要求。其次,该原则应该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在罚金刑裁量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