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必备
2008-3
中国人口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编辑部 编
174
《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必备》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附录 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人口计生委现行有效规章的公告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 审核函,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经审核拟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 批准后,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复函给提 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第十六条 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