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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监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 中国工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中国工商出版社  

作者: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  

页数:

207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监管》一书分上下两篇,上篇“WTO与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监管基本问题”,在重点阐述WTO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监管这一核心内容,以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监管为“明线”,以入世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暗线”,结合入世后我国社会环境的重大变化以及对工商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重点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实践措施;下篇“后WTO时代外资监管专题研究”,在分析全国、全省和我市外资企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围绕入世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产业优化、提供科学决策方面的作用和功能,如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CEPA的规定研究如何加强深港服务业及我市高端服务业的发展,结合《物权法》的实施,研究如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质押登记工作,结合《反垄断法》研究如何加强外资并购的监管,以及如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商标管理和外资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和意见等专题进行研究。

书籍目录

上篇 WTO与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监管基本问题第一章 入世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监管环境变化及影响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二节 与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监管相关的人世承诺第三节 人世对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监管工作的影响第四节 人世后外资监管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第二章 国际外商投资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第一节 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新加坡外商投资立法体例及特点第二节 有关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和外资审批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第三节 美国外资企业监管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第四节 国际外资准人和监管法律制度分析第五节 国际外商投资立法发展趋势第三章 入世后外资经济概况和工商监管问题第一节 人世后我国外资经济发展情况第二节 深圳外资经济发展情况概述第三节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监管问题第四章 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监管的立法和措施建议第一节 进一步统一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第二节 大力推进监管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手段第三节 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率下篇 后WTO时代外资工商监管专题研究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挑战与机遇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现状和发展态势分析浅谈《物权法》时代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监管工作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法律政策及实务初探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与涉外商标的监管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登记监管关于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建设的思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发展现状、问题和监管对策产业转型期“三来一补”项目登记管理问题与建议附录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办公司虚假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外资准入的审批   (一)美国的外资准入制度 在外国直接投资管理制度方面,美国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资的设立事宜参照适用所有公司的法律法规进行。外国投资者基本上享有国民待遇,外资进出自由,但外国投资在美国也不是绝对自由的,依联邦法、州法及其他特别法律仍受到不同的制约。美国关于外资准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对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限制。、。在外国投资的行业领域方面,美国法律有不同的限制。如通讯方面,根据《联邦通讯法》,广播(含电视台、无线电广播电台)及其公共设施等行业,由联邦通讯委员会统一管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外国人、外国公司以及其他为外国人、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所在地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拒绝发给或撤回许可证。对外国人在电报行业的合营公司中或卫星通讯公司中所在地占股权超过20%者,联邦通讯委员会也不予批准,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电话、电报、电台、电视等通讯领域的投资。在航空方面,美国《联邦航空运输法》限制外国对航空营运进行直接投资,飞机注册只限于美国公司;合伙公司,且外方合伙人不是法人的;在美国成立的公司,且公司总裁必须是美国公民,2/3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职员是美国公民,并且其股本中有75%由美国公民所有或控制;获得美移民局“A”number status的侨民。在秘密政府合同方面,美国国防部限制外国公司参与美国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涉密项目的竞争。在沿海和内河航运方面,除指定的国际航线外,只有美国公司才能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在水电方面,只有美国公司或其他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从事水电开发,但也不禁止外国控制的美国国内公司从事此类开发。禁止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在土地方面,依照法律,美联邦政府土地管理局所持有的土地不出售给外国人;一半以上的州都限制外国人拥有美国的土地,但限制程度不同。在不动产方面,美政府限制外国人对联邦不动产有直接所有权,但许多州对外国人购买不动产都没有限制或要求履行报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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