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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民法通则司考读本-法条解读.历届真题.易混考点

吴冬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吴冬  

页数:

189  

内容概要

  由于《合同法》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担保法》等相关部门法联系紧密,在叙述上《2010年版合同法·民法通则司考读本》尽量交待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必要时以重点法条群的方式将它们集中起来进行介绍和阐释,同时还对相近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归纳总结,以便读者朋友更容易理解记忆。  此外,《2010年版合同法·民法通则司考读本》在历年真题中精选了一部分精典试题作为例题进行解析,并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试题进行了更新和重述,这样有助于读者朋友们边学习,边测试,边消化。因而,这本小册子将为法律学习者实现学习的革命,可谓一册在手,事半功倍,司考不愁!

书籍目录

合同法第一篇 总则第二篇 分则民法通则附录

章节摘录

  (3)更进一步地说,也并非只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无效,此处的“强制性规定”,只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取缔性强制规定。所谓取缔规范,是指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并不当然否认其在私法上的效力。所谓效力规范,是指不仅要取缔违反的行为,对违反者加以法律制裁,而且对其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也加以否认。所以,只有违反了效力规范的法律行为才是无效的,对于违反了取缔规范的法律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但不能当然认定在民法上无效。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54条分别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办理备案登记。法律设此规范的用意在于保护买受人、承租人的利益,以及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行政管理。所以此处要求办理备案登记的规范应该属于取缔规范而非效力规范,当事人没有办理该备案登记手续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同理,违反《律师法》第46条第2款的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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