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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全2卷)

沃尔夫冈·费肯杰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

沃尔夫冈·费肯杰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经济是有关货物或服务制造或销售活动的一个总称。在此所追求的目的形形色色。经济目的确立是开放的。因此,经济以开放的目的进行。在文化人类学上,它们可以分为维系(Ernahrung,subsistence)、代谢(Ersatzbeschaffung,replacement)、社会(Ge-sellschaft,society)、礼仪(Zeremonien,ceremonials)和牟利(Gewinnerzielung,rent-see-king)。次要的目的可以是国家认同、产生或确保和平、效率、消费者福利等。由于这种经济的目标开放性,经济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思想。  法律乃正义思想的表达。是故,所有法律只是一个目标:正义。相反,经济缺乏一个可比较的普适内在目标。通过自由的、但法律上和道德上被确保的竞争个人牟利用于公共福利这一被许多人所认同的、同时由亚当·斯密(1723-1790年)所提出的社会和自由的建议,只是其中的经济政策目标之一。这在本前言的结尾还会谈及。 如果人们现在将经济(Wirtschaft)和法律(Recht)两个词放在一起,就形成了经济法(Wirtschafisrecht),就产生了经济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问题。这就是此中译本著作的论题。 一个经济过程被评价为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意味着一个评价问题:什么是经济被评价为公正或不公正的评价标准?存在两种根据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经济上进行评价的方式。据史载,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发现了这两种经济上的评价并使用下面的例子进行描述:如果有人进入市场出售其凉鞋,那么凉鞋将有两种意义上的价值:对于穿鞋者,该凉鞋具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表现为,凉鞋对于其所有人、并且仅仅对于其而言所值几何?如果销售凉鞋给购买者会对销售者带来一定量的金钱,那么这就是凉鞋的交换价值(用现代的话表述就是:市场价值,der Marktwert)。

作者简介

费肯杰教授是世界著名法学家、德国战后竞争法的共同创始人、德国新自由主义第二代代表人物之一,担任过联合国和欧洲共同体的法律顾问,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债法、经济法和法律方法论、法律人类学等方面,对于《国际技术转移行为规范》、《联合国卡特尔行为规范》等的起草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著有《债法》、《经济法》、《法律方法比较论》、《思维模式:法律与宗教的人类学研究》等60余部著作。费肯杰先生的两卷本《经济法》是自经济法学诞生以来德国在二十世纪最有名的两部鸿篇巨著式的代表之一,另外一部是里特尔(Ritter)此前的《经济法》。费肯杰先生的五巨册《法律方法比较论》被拉伦兹(Karl Larenz)誉为“里程碑式不朽之作”(monumentalen Werk)。

书籍目录

《经济法》中译本序言德文原版序言缩略语对照表文献目录导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一、概念 1.定义 2.法律规范的总和 3.经济(经济财产) 4.发展和供给、经济宪法 5.经济法比较 6.本书的三部分 7.一般经济法和特殊经济法的自由经济的划分 8.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市场价值和假如模态价值(Als.ob.Marktwert) 9.“混合经济”(mixed economy)的概念 10.“经济调整”(Wirtschaftssteuerung)表述的多义性 11.市场作为价值的对话 12.经济法和理念价值 13.支出伦理(Ethik des Aufwands)与偏好伦理(Ethik der Pr'Merenzen) 14.经济法和收益最大化(Gewinnmaximierung) 15.经济正义问题 16.界域确定 二、在文献中对经济法对象的探索 1.前言  2.经济法作为社会政策悬而未决的问题  3.经济法作为交叉学科的方法  4.“以实用主义方式划定对象范围的经济法  5.经济法作为与经济关系有关的全体法律规则  6.经济法作为工业或企业法 7.经济法作为干预法 8.经济法作为冲突规制 9.外国传统第二章 经济法体统化的基点 一、经济法体系上的独立性和它在私法和公法中的归类 1.经济法体系上的独立性 2.在私法和公法中的归类 3.私法的“功能化” 4.在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中的经济法辩论 二、经济法作为经济市民的特殊法 三、经济法的定义、系统和事实内容的联系 1.法律概念和法律体系的目的和价值约束性 2.经济法的应用 3.在经济法中的体系化尝试 4.结构和过程、自我控制和外部调控 5.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作为主导体系的经济宪法决定 6.经济法和其他现代法域在法理上的亲和性第三章 阐述计划 一、一般经济法和特殊经济法 二、一般经济法:获得和拥有 三、经济人法作为一般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四、特殊经济法:总体调控和单独调控 五、总体调控的四种形式 六、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 七、在法律视野中的世界经济、欧洲经济和德国经济第一篇 世界经济法第二篇 欧洲经济法第三篇 德国经济法附录 经济刑法与经济诉讼法

章节摘录

在某种方式上,第二种法律概念的反馈在施泰因多夫那里得到建立,即其涉及到“正义”(Gerechtigkeit)。这一复杂图景的许多特征赢得一致赞同。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只有法律的工具性和控制性功能而不能体现正义的供给。如果功利主义的宗旨本身以正义的要求为基础,其在法律上才可以是站得住脚的。自由也有它们的目的,自由是法律目的自身。不过施泰因多夫的观点又是切合实际的,即:权利的市场也要求在它适合的地方接受保护和维系。因此,经济法仅仅被理解为一种优先权上的对特定自由行动的干预总和之一般自由构想,是不为施泰因多夫所见的。另一方面,由于在正义取向的法律观念和工具、管理式的法律观念之间鲜明的二分法,后者作为经济法所属于法律观念,被施泰因多夫归入“干涉主义者”(Intervw tionisten)之列,将经济法理解为以法律控制为己任。但将经济法理解为一种冲突式的观点的转折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在施泰因多夫那里,最终仅仅只有在经济法中的正义的作用以及由此在其中的自由保障和经济政策宗旨的定位。e)埃伯哈特·施瓦科(Eberhard Schwark)放在社会法和信贷法的研究之前的一个较长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内容”的章节中,作者在考察了大量的观点之后也最终得出经济法的干涉主义者定义。按照施瓦科的观点,人们不能仅仅停留于将经济法作为纯粹的集体关系而加以使用和由此将其理解为安排经济和调控其运行的规范总和。经济法的实际法律内容不是如新自由主义学派所主张的那样,在于市场经济私人自治秩序和仅仅在于这种秩序的保障,而在于现代国家转向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的地位,其在必要时也对经济程序和企业各自的决策加以影响。

后记

费肯杰先生生于1928年。如其弟子、目前台湾法学界声名卓著的苏永钦先生所言,费肯杰先生乃“是以债法、经济法和法律方法论享誉”。费肯杰先生成名颇早,目前中国学术界已为人所知的德国法学家Hans-Carl Nipperdy(其人著作已有中译本,其经济法学说亦见之于笔者拙著所介绍)在上世纪60年代所编辑的经济法重要参考书中即有费肯杰先生的《竞争与工业产权保护》(Wettbewerb und gewerblicher Rechtschutz,1958)等数部作品。近几年来,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中国大陆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大陆学术界目前这方面最权威的著作应首推拉伦兹(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此系台湾学者陈爱娥十年前的译本的中文简体字版。如果我们稍微留心便可以发觋,陈爱娥女士在该书导读(代译序)开篇就谈及萨维尼和费肯杰先生的学说,拉伦兹虽年长于费肯杰先生,但对费肯杰先生的“里程碑式不朽之作”(monumentalen Werk)不吝赞词并详细介绍、征引之处比比皆是。台湾学者在法学方法论研究方面起步远早于大陆,受德国影响亦更深,蔡志方教授等人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时因拉伦兹先生的著作已有中译本自然将此置于教学参考书之首,但又特别提及费肯杰教授“著有五巨册之法律方法论,其中第一册探讨早期法律与罗马法系之法学方法;第二册探讨英美法系之法学方法;第三册探讨中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之法学方法;第四册就法学方法之教义论作探讨;第五册为补述与索引”,以之为深入研究的资粮。费肯杰先生是典型的以百科全书式知识著称于世的德国大学教授之典范,不仅在法学各领域的建树鲜人能及,而且在人类学、民族学等领域亦成就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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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套装共2卷)》:费肯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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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对去欧美留学的经济类专业同学非常重要!


新视角,非常难得。值得反复阅读~!


这不仅仅是经济法!


这本书很有意义,让大家知道了德国人是怎么做学问的


貌似经济法学在大陆出版的有史以来最贵的书?


这套书内容较散、杂,纸张质量不太好,定价应该再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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